邱顯智說,中壢警方稱警員值勤是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執法其實是有瑕疵。(資料照片/王侑聖攝)
一名詹姓女子22日上午走在桃園中壢街頭,被警員無故盤查,詹女拒絕盤查後,被警員依妨害公務逮捕,並遭派出所警員羞辱,直至晚間6點才獲得自由,引起各界議論,對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的「合理懷疑」。
對此,曾是人權律師的立委邱顯智也指出,此事件中警方盤查引述《警察職權行使法》有瑕疵,法治國家應遵守「民許警治」的指導原則,且警員稱詹女是「陌生臉孔」而盤查,與當年「李永得事件」差不了多少。
邱顯智23日在臉書表示,若就警方盤查部分,中壢分局宣稱,盤查警員是騎著警用機車,在加強巡邏區域,發現陌生臉孔後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的規定,進行身分查證。
邱顯智指出,中壢分局的說法透露分局高層顯有不清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之虞;《警察職權行使法》並沒有讓警察有「此路是我開」的權利,除了形式上必須是「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並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指定之外,更要符合「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的要件。
此外,還有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指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邱顯智說,若分局長有指定地點的話,從分局強調「發生及查獲多起案件」來看,應該是以「防止犯罪」為指定地點的理由,但必須要和「地點的指定」有最起碼的關聯性,以符合比例原則中適當性的要求;此外,也不能泛泛指定,必須要謹守必要性的要求。
邱顯智最後表示,警員當下稱「陌生臉孔」除了不符合各項要件外,更和前面查獲的案件毫無關連性,並提到,當年文化部長李永得被警方以「穿夾腳拖看起來像壞人」,在台北轉運站盤查的意義差不了多少。
邱提醒警方,在現代法治國家,警察只是穿上制服的人民,警方執法更該遵守「policing by consent」(民許警治)的指導原則,若沒有法律授權,人民自然沒有提供資料的義務,「警察連一分鐘都不該浪費人民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