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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為」視同虐待納《動保法》 飼主棄養可重處2年徒刑

上報快訊/黃怡潔 2021年04月27日 21:42:00
立法院會27日三讀通過修正《動保法》第3條部分修正條文,將惡意棄養、不餵食等「不作為」也納入虐待的範疇。(資料照片/陳品佑攝)

立法院會27日三讀通過修正《動保法》第3條部分修正條文,將惡意棄養、不餵食等「不作為」也納入虐待的範疇。(資料照片/陳品佑攝)

立法院會27日三讀通過修正《動保法》第3條部分修正條文,將惡意棄養、不餵食等「不作為」也納入虐待的範疇,未來若因此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會27日三讀修正通過《動保法》部分條文,其中《動保法》第3條第10款原規定,對虐待的定義原為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在新修正通過的條文中,將不當使用器物及不作為也納入虐待的範疇。

 

民進黨立委陳亭妃表示,過去對虐待的定義是需要做出毆打等外力行為,但不給動物吃喝導致動物餓死、讓動物自生自滅等「不作為」,也是虐待的一種,因此修正條文將不作為也納入虐待範疇,適用《動保法》中的虐待相關罰則。

 

依據現行《動保法》第6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動保法》第25條則規定若違反第6條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動保法》第14條之1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爆裂物、毒物、電氣、腐蝕性物質、麻醉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獸鋏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修正條文將「非經主管機關許可」字樣刪除,未來捕捉動物時,均不得使用前述方式。

 

《動保法》第22條之1原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及評鑑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其查核及評鑑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條文新增查核報告應定期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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