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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火案大逆轉】辜仲諒、張明田、林祥曦 更二審均判無罪

上報快訊 2021年04月28日 11:57:00

紅火案28日更二審則判辜仲諒(右者)無罪。(資料照片)

中信金控前副董事長辜仲諒,遭控以紙上公司「紅火」套利,炒作兆豐金股價的結構債,不法獲利達10億多元,並侵吞3億餘元。一、二審該案辜被判9年、9年8個月徒刑,高院更一刑改為3年6月,28日更二審則判辜仲諒、張明田、林祥曦均無罪。檢方得上訴。

 

檢方在2006偵辦起訴此案,指辜仲諒時任中信金控副董兼中信銀行董事長,與中信金法人金融執行長的前妹婿陳俊哲等人,敲定中信金轉投資兆豐金以炒作結構債的計畫。因應政府二次金改政策,當時辜仲諒先以中信銀收購兆豐金股票至上限,另向英商巴克萊銀行購買3.9億美元結構債,藉此購入44萬張兆豐金建立避險部位。後要求陳俊哲在港成立資本額僅1美元的紅火公司,辜仲諒並任意以5%價金轉賣結構債給紅火,拉抬兆豐金股價,再將紅火贖回結構債,從中套利。

 

2010年台北地方法院依證券交易法、銀行法背信罪判辜諒9年徒刑,2013年高等法院認定辜仲諒牟私利、違職業道德,改判9年8個月徒刑,併科罰金1億5千萬。然隔年最高法院認定原審判決有誤,如犯罪所得計算及實質受害者皆未查明,全案發回高院。高院更一審以辜仲諒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7條,但因自白、繳回犯罪所得、刑事妥速審判法3項減刑事由,改判他3年6月徒刑。同案被告、時任中信金控財務長張明田判刑4年,時任中信銀副總經理林祥曦判刑2年。

 

辜仲諒等人不服再上訴,更二審28日判決出爐,將原判決關於辜仲諒銀行背信(不含非常規交易、向金控子公司之交易對象收受不當利益及洗錢)、間接操縱股價(不含內線交易及相對委託),暨張明田、林祥曦銀行背信(不含非常規交易、內線交易、相對委託及間接操縱股價)部分,均撤銷。辜仲諒、張明田、林祥曦上述經撤銷部分,均無罪。辜仲諒在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財產,不予沒收、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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