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29日通過《陸海空軍刑法》修正草案,現役軍人洩露軍事機密者,最高可處18年徒刑。圖為示意圖。(資料照片/蔣銀珊攝)
行政院會29日上午通過《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現役軍人洩漏或交付軍事機密給外國政府、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其派遣之人,最高處12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涉及「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也就是現役軍人洩露軍事機密者,最高可處18年徒刑。
現行《陸海空軍刑法》規定,現役軍人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軍事上應機密的文殊、圖畫、消息、電磁紀錄或物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行政院29日上午通過《陸海空軍刑法》修正草案,增訂現役軍人洩露、交付軍事機密於外國政府、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其派遣之人,將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現役軍人洩露或交付軍事機密給「敵人」或其派遣之人,原規定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此次修法將「平時」與「戰時」做區隔,平時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戰時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所謂的「敵人」,《陸海空軍刑法》現行規定為,與中華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修正草案因應《反滲透法》有關「境外敵對勢力」定義,增列與中華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的「政治實體」亦為敵人。
修正草案也將尚未核定為軍事機密、但正在申報流程中的軍事機密納入規範。
此外,現役軍人洩露或交付依法令報請核定為軍事機密,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將正在申報流程的軍事機密洩露給外國政府、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其派遣之人,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修正草案也明定,刺探或收集正在申報的軍事機密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是替外國政府、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其派遣之人刺探或收集,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若刺探、收集屬於「絕對機密」或正在擬定為絕對機密者,將會加重其刑至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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