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揮中心7日公開裁罰標準。(指揮中心提供)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7日表示,針對諾富特飯店發生員工確診COVID-19事件,6日邀集交通部、桃園巿政府及華航等代表,召開會議全面檢討。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表示,觀光局罰諾富特飯店15萬元、民航局罰華航100萬元。
指揮中心指出,會中確認該飯店一館7樓及8樓僅作為華航公司員工防疫宿舍,並非桃園市政府核可的防疫旅宿,而該飯店於一館8樓同時收住一般旅客及居家檢疫機組員的行為,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第53條第1項、《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的規定,裁罰額度分別是3000元到1萬5000元、3萬到15萬元。
至於華航公司對於員工防疫宿舍,管理監督上亦有不當,違反《民用航空法》第112條第2項第5款規定,分別由交通部與桃園市政府進行裁處,最高可課處100萬元罰鍰。
發展觀光條例第53條第1項: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有玷辱國家榮
譽、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
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
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
地方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視實際需要,會同有關機
關(構),採行下列措施:
一、管制上課、集會、宴會或其他團體活動。
二、管制特定場所之出入及容納人數。
三、管制特定區域之交通。
四、撤離特定場所或區域之人員。
五、限制或禁止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出入特定場
所。
六、其他經各級政府機關公告之防疫措施。
各機關(構)、團體、事業及人員對於前項措施,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
第一項地方主管機關應採行之措施,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
應依指揮官之指示辦理。
《民用航空法》第112條第2項第5款
航空器所有人、使用人、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貨運承攬業
、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航空站經營人、飛行
場經營人、管理人或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以警
告或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核准後,停止其
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許可:
一、登記證書或適航證書及依據本法所發其他證書應繳銷而不繳銷。
二、違反依第九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規則有關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零組
件之適航維修、簽證、紀錄、年限管制或維修管理之規定。
三、違反依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定規則有關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之招生
程序、訓練學員之資格、訓練課程、訓練設施與設備、教師資格或訓
練管理之規定。
四、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遵守飛航管制或飛航管制機構指示。
五、違反依第四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規則有關航空器飛航作業、飛航準
備、飛航時限規範、航空器性能操作限制、航空器儀表、裝備與文件
、航空器通信與航行裝備、航空器維護、飛航組員作業、駕駛員資格
限制、簽派員、手冊表格與紀錄、客艙組員或保安之規定。
六、違反依第四十一條之二所定規則有關飛航安全相關事件通報作業事項
之規定。
七、不遵照噪音管制規定。
八、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未依核准之停業或結束營業計畫執行。
九、違反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客貨運價之訂定及變更,未報請備查或
核准。
十、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按期申報營運、財務、航務、機務或
股本百分之三以上股票持有者之表報。
十一、違反第五十八條規定,未申報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租借、相繼
運送與代理等契約或主要航務與機務設備之變更或遷移。
十二、違反依第六十三條之一所定規則有關航線暫停或終止之規定。
未經許可而從事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貨運承攬業、空廚業
、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或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之業務
及製造、銷售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
三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