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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光祿狩獵案部分違憲 大法官:原民狩獵保育動物判有罪

上報快訊/蔡宜璇 2021年05月07日 17:27:00
布農族男子王光祿2013年持「非自製獵槍」射殺保育類動物長鬃山羊、山羌,被判刑3年6個月確定,王光祿提出釋憲。大法官7日做出《釋字803號解釋》,宣告法律部分違憲。(資料照片/陳愷巨攝)

布農族男子王光祿2013年持「非自製獵槍」射殺保育類動物長鬃山羊、山羌,被判刑3年6個月確定,王光祿提出釋憲。大法官7日做出《釋字803號解釋》,宣告法律部分違憲。(資料照片/陳愷巨攝)

布農族男子王光祿2013年持「非自製獵槍」射殺保育類動物長鬃山羊、山羌,被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以及《野生動物保育法》判刑3年6個月確定;王光祿認為法律侵害原住民族的狩獵文化,與卑南族人潘志強以及審理黃嘉華獵槍案法官張家豪聲請釋憲。大法官7日做出《釋字803號解釋》,宣告法律部分違憲。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則規定,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或彈藥,或原住民、漁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魚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本條例有關刑罰之規定,不適用之。

 

司法院長許宗力表示,要求原住民用「自製獵槍」狩獵合憲,符合法律明確性,但是對自製獵槍的規範不足,這部分違憲,應該在2年內修法,以保障原住民進行狩獵。而《野生動物保育法》相關規定保障不足,不過捕獵、宰殺野生動物,不應該包含保育動物;而事前申請狩獵的部分條文違憲,即刻失效,應有彈性管制。

 

 

針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違憲,內政部表示,維護原民傳統狩獵文化和提升獵槍安全,是內政部的一貫立場,也理解原住民狩獵文化必須使用安全槍枝,才能更利於文化的維繫及傳承,內政部尊重釋憲結果,並將依照解釋意旨,修正自製獵槍規格,將協請國防部提供自製獵槍零組件,確保原住民自製獵槍安全性。

 

內政部還說,將會持續邀集原住民族委員會、國防部、專家、學者及原住民部落代表等開會研商討論,儘速研訂原住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完成法制作業,使維護原住民傳統狩獵文化及社會治安得以兼籌並顧。

 

布農族人王光祿2013年7月間,在台東以土製長槍獵捕台灣長鬃山羊、山羌,遭警察查獲,被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以及《野生動物保育法》判刑3年6個月確定;王光祿表示,當時他在台東的河床上「撿到槍」,因為九旬母親思念野味,才會去打獵。

 

 

司法院大法官指出,根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就除罪範圍的設定(僅限於原住民「自製獵槍」相關行為)不生違背憲法比例原則的問題;「自製獵槍」一詞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此外,「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自製獵槍」的定義規定,保障原住民能安全從事合法狩獵活動,於此範圍內,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身體權及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的文化權利的意旨。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儘速檢討修正。

 

另外,「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1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傳統文化」,應包含原住民依其所屬部落族群所傳承的飲食與生活文化,而以自行獵捕的野生動物供自己、家人或部落親友食用,或作為工具器物之非營利性自用情形。​​但立法者對此行為予以規範,或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管制規範時,除有特殊例外,其得獵捕、宰殺、利用的野生動物,應不包括保育類野生動物。

 

至於​​「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1條第2項前段規定所採取的「事前核准」管制手段,不違反憲法比例原則。

 

​​最後,司法院指出,根據「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有關「非定期性」獵捕活動的申請期限與程序規定部分、第4條第4項第4款規定申請書應載明「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部分,皆違反憲法比例原則,應不再適用。

 

王光祿認為,《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原住民族要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才能獵捕野生動物,不能「自用」,且《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要求原住民只能「自製獵槍」,且只限於殺傷力較小的前膛槍,彈丸要從槍口填裝,違反《憲法》平等權、生存權、基本人權以及比例原則,並牴觸《憲法》增修條文肯定多元文化存在價值並促進原民傳統文化發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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