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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法官蕭仰歸為子肇逃關說案 北檢起訴二審審判長高明哲

上報快訊/黃傲晴 2021年05月07日 18:09:00
二審審判長高明哲,接受蕭仰歸關說,台北地檢署依《枉法裁判罪》起訴高明哲,最重可處以7年徒刑。(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二審審判長高明哲,接受蕭仰歸關說,台北地檢署依《枉法裁判罪》起訴高明哲,最重可處以7年徒刑。(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前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的兒子蕭賢綸,2008年涉及駕車肇事逃逸案件,一審判處有期徒刑6月,該案二審審判長高明哲,接受蕭仰歸關說,此案因而改判無罪確定。當時接受關說高明哲,被台北地檢署依《枉法裁判罪》起訴,高明哲最重可處7年徒刑。但本案,其實北檢曾2010年分案,最終予以簽結。

 

台北地檢署指出,高明哲基於私人交情接受關說,枉法裁判,嚴重影響司法信譽,犯後更否認犯行,依《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或仲裁罪」起訴高明哲,並請求法官宣告褫奪公權
 
 

 

一審認定蕭賢綸有肇事遺棄犯意

 

根據一審判決,前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的兒子蕭賢綸,2008年10月6日上午駕駛自用小客車前往國立海洋大學上課,身為駕駛人應注意超車而疏未注意,最終其所駕駛的小客車的右後視鏡與機車左手把發生擦撞,作用力使蕭賢綸所駕駛的小客車右後視鏡折回外,更導致該機車騎士重心不穩而速度放而人車倒地,受有急性腰部及頸挫傷、腦震盪等傷害。

 

蕭賢綸過失傷害的部分,因該機車騎士撤回告訴,檢察官另為起訴處分;但駕車肇事遺棄部分,因蕭賢綸於肇事後,明知機車騎士倒地受傷,卻繼續駕車行進至前方約60公尺路旁停車,留在車內觀察該騎士倒地位置約3秒鐘後,並未報警或下車採取任何必要措施,隨即揚帆離去,法院認定,蕭賢綸基於肇事逃逸的犯意,依《刑法》「肇事遺棄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並須依檢察官之命令,向公庫支付3萬元。

 

 

二審認定未必故意 改判無罪

 

蕭賢綸不服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撤銷一審判決並改判蕭賢綸無罪,當時法官認為,原判決認定蕭賢綸超車未保持安全間隔而肇事有誤,並被告必須為「明知」自己駕車肇事致人受傷,若不能證明蕭賢綸明知該機車騎士受傷,則難論被告以肇事逃逸罪,合議庭最後判決,無罪,檢察官未於法定期間內上訴,因此無罪判決確定。

 

 

監察院彈劾蕭仰歸高明哲 認定有關說

 

監察院認定,審判期間蕭仰歸與高明哲曾2次在台北馥園餐廳不避嫌餐敘,高明哲隨後又為蕭賢綸逃逸案向受命法官高玉舜關說,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法官守則,提案彈劾蕭仰歸及高明哲。(取自監察院官網)

 

二審判決作成後,法官論壇上傳出蕭仰歸疑對承審法官進行關說的,監察院2010年啟動調查。

 

根據監察院彈劾報告指出,該案一審法官鄭景文於監察院詢問時表示,蕭仰歸曾於該案審理期間到地院找他,當時蕭仰歸表示,「這個案子不要緩刑,準備要拚無罪」,但蕭仰歸僅承認到地院找該法官的事情,但否認「拚無罪」,辯稱當時研究過案情後,希望他能夠把小客車與機車的擦撞點釐清楚。監察院認為,鄭景文證述已臻明確,認定蕭仰歸有對法官關說。

 

而該案二審審理期間,蕭仰歸曾透過崔玲琦法官向該案受命法官高玉舜、審判長高明哲關說。根據彈劾報告,崔玲琦證稱蕭仰歸2009年底, 曾2次到辦公室找他,提到其子蕭賢綸肇事遺棄的案件,表示蕭賢綸準備考司法官,希望他能跟二審受命法官高玉舜關說改判無罪,避免因犯罪前科而影響其仕途。蕭仰歸則僅承認找過崔玲琦法官1次,並稱可能有跟崔討論案情,只是想了解依崔的看法,了解是否有無罪的可能,過程中可能有提到高玉舜,因為他對高玉舜辦案是否認真感到懷疑。

 

蕭仰歸法官及高明哲法官於監察院詢問時,均辯稱二審審理期間,2人並無見面或以其他方式通訊,但監察院發現,蕭仰歸於2009年12月3日、9 日晚間,當時二審已繫屬高等法院,卻在台北馥園餐廳邀高明哲宴飲,以進行關說。蕭仰歸雖承認2度邀高明哲宴飲,但否認進行關說,但監察院綜合蕭仰歸於該案一審審理時找過無特別交情的鄭景文關說「拚無罪」,以及轉請崔玲琦向受命法官高玉舜關說,認為蕭仰歸在2次飯局上均無進行關說,尚難採信。

 

監察院認為蕭仰歸及二審審判長高明哲身為資深司法人員,卻為子訴訟案件為關說、受蕭仰歸關說及向受命法官關說,已屬公務人員嚴重違法失職,依憲法第99條、第97條第2項、監察法第6條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審議。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2020年改制為「懲戒法院」)2011年依公務員違法失職議決蕭仰歸休職6月、高明哲降2級改敘。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認為前述二審確定判決違背法令,2011年提起非常上訴,但最高法院同意二審所認定蕭賢綸犯罪心態未必具有故意,駁回上訴。

 

高檢署檢察官2019年對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高等法院同年裁定開始再審,隨後蕭賢綸提起抗告,但抗告遭最高法院駁回。

 

 

北檢起訴高明哲

 

 

第124條(枉法裁判或仲裁罪):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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