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哲枉法裁判案再審後無罪誤判被撤銷,蕭賢綸也論罪緩刑定讞之後,北檢檢察官林俊廷重啟偵查。(本報資料照片)
最高法院前法官蕭仰歸關說高院前庭長高明哲枉法裁判案,11年前,台北地檢署檢察官陳淑雲是以「高明哲改判蕭仰歸之子蕭賢綸無罪係屬自由心證,無涉關說」為由,簽結歸檔;如今,歷經再審程序,高明哲的無罪誤判被撤銷,蕭賢綸也論罪緩刑定讞之後,北檢檢察官林俊廷重啟偵查,於5月7日改以「高明哲的改判無罪,其心證已被蕭仰歸關說內容污染,構成枉法裁判」為由,將已轉任律師多年的高明哲提起公訴。
北檢此一特別彰顯「司法廉潔性優先」的起訴轉折,一方面可以解讀為法務部在政策上有意加強整飭司法風纪,給國人一個交代,另方面也可以解讀為檢察機關「項莊舞劍,意在沛公」,嘗試以「枉法裁罪」追訴「因受關說而徇私判決」行為,先試司法審判的「水溫」,再進行後續的偵查、追加起訴行動。
據筆者檢閱歷年來多件法官收賄枉法裁判案例(例如,董國銓、宗成鎧、張炳龍、羅紀雄、房阿生、蔡光治、陳榮和),均只依違背職務收賄罪論處,並未引用刑法第124條的枉法裁判罪,至於法官因受關說徇私裁判依枉法裁判罪嫌起訴的案例,可說是史無前例。
乍看媒體這則訊息,筆者的直覺反應是:終於有一件「因受關說而枉法裁判起訴案例」了!可是,仔細思考這件史無前例的起訴案例,不禁又心生諸多質疑:例如,這件起訴案的論罪可能性究竟有多高?是流於「訟累懲罰」的「阿婆生子」?還是潛藏後續偵查動作的「鴨子划水」?
既然是史無前例,所謂「試水溫」的說法,即很有說服力,檢方此一強調「司法廉潔性優先」的起訴嘗試,對於司法審判體系而言,也是一大挑戰。因為,這是直接挑戰法官審判核心事項的保護傘範圍,假若院方爾後的審判接受檢察官起訴罪名審判高明哲,就意味著,法官審判核心事項的保護傘已經顯著縮小了,不再那麼神聖而不容監察院調查、檢察官偵查、法院審判,目前司法界強調的「審判核心優先」也不再無限上綱了。
其實,早在102年10月最高法院判決高院法官陳榮和、蔡光治等集體收賄貪污案定讞時,即有縮小審判核心事項保護傘的跡象(參見102年台上字第4200號判決)。當時判決理由很明確的寫道:「法官接受關說、收受金錢或不正利益而裁判,均構成違背職務」,即已立下個十分清晰的標竿:法官員接受關說徇私裁判就構成違背職務。
儘管違背職務裁判並不當然等於枉法裁判,但與社會大眾的法律感情:「既然接受關說(或收賄)而徇私裁判,當然算是枉法裁判了!」,已是跨近了一大步了。如今北檢的起訴案強調「司法廉潔性優先」,認定「關說徇私裁判即是枉法裁判」,可說是在《4200號判決》的基礎上再往前踏出一大步,更貼近社會大眾的法律感情了。
不過,徵諸院檢實務界的看法,筆者對於「審判體系是否可能自我限縮審判核心事項的保護傘,讓監委、檢察官得以侵門踏戶?」,不敢抱持樂觀看法。
還有,對於「高明哲枉法裁判的起訴案能否論罪?」這問題,不止諸多資深檢察官、法官存疑,有位資深檢察官甚至說:「最後判有罪定讞的機率是零!」,另位資深法官也認為:「本件起訴案最後很可能成為無法論罪的『訟累懲罰』!」,總之,就是「看衰」,認為本件起訴案的最後結局很可能是「阿婆生子,真拼!」。
持「阿婆生子,真拼!」觀點者,正是突顯出審判體系盛行「審判核心優先」看法的現狀。審判核心事項,包括評議過程、自由心證,持「審判核心優先」觀點者認為,即使判決離譜違誤,也只能透過審級救濟,不容監委、檢察官侵門踏戶。或許正因為如此,歷年來,即使偵辦法官因收賄而顛倒黑白的裁判案件,檢察官也未曾引刑法第124條的枉法裁判罪起訴。
「審判核心優先」觀點,最值得參考的典型案例,是前述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4200號判決的審判長賴忠星的見解。
在《4200號判決》的評議過程中,並非5位法官一致同意二審「關說或收賄裁判即是違背法官職務」的強調「司法廉潔性優先」論述,而是以3比2通過評決的,只能算是「低空勉強閃過」─也有法官形容是「含淚駁回」,其中庭長兼審判長賴忠星即主張「未枉法裁判就不算是違背法官職務」而寫下不同意書,最高法院院長吳燦當年是陪席法官,他是支持多數說。
值得一提的是一段評議幕後。《4200號判決》的審判長原本不是賴忠星,而是李伯道(即現任公懲會委員長),受命法官蘇振堂所擬的「上訴駁回」裁判初稿,歷經李伯道那庭評議過數次,始終無法通過評決,後來,蘇振堂帶案調庭,《4200號判決》的審判長才成了賴忠星。
以上評議幕後顯示,主張「關說或收賄裁判即是違背法官職務」的強調「司法廉潔性優先」論述,在最高法院還是存在相當大爭議質疑空間,未必是統一見解,而賴忠星的不同意見書論述正是典型的「審判核心優先」觀點。
賴忠星所謂的「未枉法裁判」,依「審判核心優先」觀點來解讀是:蔡光治等法官究竟是因收賄而改判被告張炳龍無罪?還是原本即持改判無罪的心證,此一心證的形成與收賄是否有關?均屬裁判評議的審判核心之事項,檢察官無法證明法官的心證是從「原本有罪」,因收賄才「改判無罪」,如何能論枉法裁判?未枉法裁判又如何能論違背職務?
回到檢察官起訴高明哲枉法裁判案。假若,院方審判是採「賴忠星」的「審判核心優先」見解,恐怕就很難論高明哲枉法裁判罪了。因為,檢察官如何可能舉證證明「高明哲原本認定蕭仰歸之子應判有罪,卻因受蕭仰歸關說之故,才改判無罪」?高明哲不可能坦承自己的心證是受關說影響而改變,檢察官、法官又無法證明評議過程違法(例如,明明是2比1應通過有罪判決,卻硬拗成1比2的無罪判決;或者能證明陪席法官林洲富支持高明哲的無罪判決,也是受高明哲或蕭仰歸關說的影響),又如何能「誅心」論高明哲枉法裁判呢?
因此,有位資深法官即認為,檢察官未起訴林洲富是枉法裁判的共同正犯,應是追訴高明哲枉法裁判罪的最大法律漏洞, 很可能也是高明哲未來難以論罪的重大關鍵,追訴高明哲枉法裁判最後勢必流於「訟累懲罰」,而無法「刑事懲罰」。
儘管依據「賴忠星」的「審判核心優先」看法,論處高明哲枉法裁判罪的可能性不高,但是,「論罪可能性不高」並不意味著「絕無可能論罪」。因為,持「賴忠星」的「審判核心優先」看法者,如今是否還是「相當多數審判實務」的見解?近8年來大量青壯法官湧進最高法院,其中,究竟有多少法官支持「司法廉潔性優先」論述?8年前的3比2,如今是否還是如此?都是有待實證調查的問題,並非鐵板一塊,撼動不得。
強調「司法廉潔性優先」的資深法官基本上認為,法官的審判核心事項的保護傘將,應該適度的縮小範圍,不應該那麼神聖而完全不容監察院調查、檢察官偵查、法院審判,也應更貼近社會大眾的法律感情,假若因受關說徇私而作出違法判決,當然應該受外部的他律審查,司法的公正廉潔性才能獲得人民信賴,以高明哲枉法裁判案為例,不止高明哲應負枉法裁判罪責,連同關說者─即最高法院前法官蕭仰歸也應論以枉法裁判的共謀共同正犯。
說到蕭仰歸與高明哲「共謀」,就要提到高明哲枉法裁判案中的3位可敬的「吹哨者」及其證詞的殺傷力。
除了媒體早已曝光的高玉舜、崔玲琦法官之具體指證外,筆者擬另提1位媒體尚未公開的「吹哨者」─王姓助理,很巧的,這3位「吹哨者」都是女性。
首先,應先提高玉舜的證詞。據監察院的蕭仰歸、高明哲彈劾文,高玉舜於99年間曾接受監委的約詢指證高明哲曾對她說:「蕭賢綸是蕭仰歸之子,蕭仰歸有找我,希望判無罪!」,高玉舜說:「不然,我覺得一審判決主文中緩刑宣告所附之捐款部分可以撤銷。」,高明哲即稱:「他要的不是這個啦!他要的是無罪判決。」
在北檢檢察官林俊廷重啟偵查後,高玉舜又曾到北檢作證,作更詳盡的證述。
第2位「吹哨者」是高院法官崔玲琦。據監察院的蕭仰歸、高明哲彈劾文,崔玲琦於99年間也曾接受監委的約詢,指證蕭仰歸法曾二次至辦公室找她,並說:「他兒子…涉嫌肇事逃逸,一審有罪緩刑,現在上訴高等法院,由高玉舜審理,因為他知道我跟高玉舜一起報考海洋大學(碩士班),認為我跟高玉舜熟識,希望我跟高玉舜說。他說他已經跟高明哲講好了,希望我跟高玉舜講說是否可以改判無罪。…」
第3位「吹哨者」是高明哲的王姓女助理。她的指證,是99年間以未具名檢舉資料方式,透過高玉舜法官轉交給監委,而且,不久之後即辭職離開高院。她具體指證:98年12月3日、9日晚間,蕭仰歸在台北馥園餐廳邀高明哲法宴飲以行關說。
綜合以上3位「吹哨者」指證,是否可以證明高明哲與蕭仰歸之間曾經共謀共同枉法裁判蕭賢綸無罪?依最高法院近幾年來關於「共同支配地位理論」的闡述(例如,103年台上字第2443號、107年台上字第3711號、108年台上字第2875號、109年台上字第940號),儘管迄今尚無法證明蕭仰歸有參與枉法裁判行為(曾有人質疑高明哲撰寫的那份蕭賢綸無罪判決書是出自蕭仰歸之手,但時至今日,尚無法證實是否屬實),蕭仰歸與高明哲也否認2人餐敘時曾提起關說改判蕭賢綸無罪之事,但是,綜合3位「吹哨者」均指證「蕭仰歸與高明哲之間曾有關說枉法裁判的事前謀議」,仍有大有可能依共謀共同正犯論處的。
最後,儘管筆者對於「審判體系是否可能自我限縮審判核心事項的保護傘,讓監委、檢察官得以侵門踏戶?」,不敢抱持樂觀看法,但是,筆者還是認為,「司法廉潔性優先」觀點未來勢必逐漸成為偵審實務的主流,而且,高院這3位「吹哨者」的證詞,都是親身經歷的指證,並非傳聞證據,其證據的證明力都很強,假若北檢起訴高明哲枉法裁判是「試水溫」,那麼潛藏追加起訴其他共謀共同正犯(例如蕭仰歸、林洲富)的「鴨子划水」後續偵查行動(或可稱之為「策略」),不止是筆者的研判與期待,相信也是社會輿情的共同期待。
※作者為資深司法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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