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11日起訴帶頭闖入中崙派出所的徐姓被告。圖為說明偵結的檢察官。(蔣銀珊攝)
北檢調查,許書桓未受上級指示格式化影片,是所方為息事寧人,遂把徐姓被告等人闖進派出所及砸電腦的監視器畫面格式化,並未向上呈報事件。
檢方考量許書桓、傅榮光2人從服警職以來,平日表現認真負責,歷年考績均為甲等,更常獲嘉獎表揚,認為2人歷經此事後,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何況國家培養警職人員不易,認為以緩起訴處分較為適當,以勵自新;許、傅2人須支付公庫15萬元處分金,並接受法治教育課程4小時。
台北市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黑衣人砸電腦事件,台北地檢署偵查終結,鑒於此事件為社會矚目的重大警紀事件,北檢11日舉行記者會公開偵查結果。其中帶頭闖入中崙派出所的徐姓被告,北檢11日以《刑法》「毀損公物罪」、「毀損器物罪」等起訴;中崙派出所前所長許書桓及巡佐傅榮光涉嫌《刑法》「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及「湮滅刑事證據罪」,以緩起訴處分。
其餘9名跟隨徐姓被告闖入派出所的被告,涉嫌「妨害公務」、「妨害秩序」等罪;中崙派出所前副所長顏敏森涉嫌「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皆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經查,中崙派出所一名楊姓教官4月16日下班後喝醉酒,凌晨2點15分在南京東路四段南側人行道,與處在北側騎樓的徐姓被告隔著馬路發生口角衝突,楊姓教官以穢語辱罵徐姓被告等人,並制止他們大聲喧嘩,引發徐姓被告的人不滿而追逐楊姓教官。徐姓被告等人當時並不知悉楊姓被告的真實身分,誤以為他是施工工人。
楊姓教官隨即逃回中崙派出所「避難」,徐姓被告見狀後在2點15分闖進派出所叫囂並砸壞電腦螢幕,警員立刻上前制止,徐姓被告的人在凌晨2點17分離開中崙派出所,然而因此事乃楊姓教官理虧,派出所人員並未以現行犯逮捕徐姓被告等人。當晚值班的副所長顏敏森在16日早上8點向所長報告,但所方為息事寧人,遂把徐姓被告等人闖進派出所及砸電腦的監視器畫面格式化,並未向上呈報事件。
隨後因有民眾在臉書社團上爆料,讓整起事件曝光,所長許書桓遂聲稱事發前曾停電,忘記復電重啟監視器設定,而使監視器未拍下當時畫面;然而,北市警局長陳嘉昌4月27日表示,經救回監視畫面調查,發現許書桓並無如事透露,許書桓才坦承不慎把監視器畫面格式化。因此行為涉及《刑法》湮滅證據,所長許書桓及副所長顏敏森有湮滅證據嫌疑,警方2日依縱「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湮滅刑事證據罪」函送台北地檢署。
外界質疑曾提出質疑,派出所值班警員當下為何未以現行犯逮捕該名拿椅子砸值班台的黑衣人,事發時值班正是副所長顏敏森,對此他在5月3日表示,當下因「剛睡醒且被門口屏風遮蔽視線」,而疏未注意到黑衣人扔擲椅子。
台北市警局5月2日公布3段影片,第1段影片為涉案10嫌追逐前楊姓教官並橫越松山區南京東路的畫面;其次,第2段影片為涉案的10名嫌犯進入中崙派出所滋事和被驅離畫面,另包括2嫌返回中崙派出所致歉的影片;最後,第3段影片為4月16日晚間7時8分,許書桓和巡佐傅榮光兩人操作監視器主機的畫面。
被告 | 行為 | 罪嫌 | 北檢偵查結果 | 備註 |
徐姓被告 |
帶頭闖入中崙派出所 砸值班台電腦 |
毀損公物罪、毀損器物罪 | 起訴 | |
中崙派出所前所長許書桓、巡佐傅榮光 |
操作監視器主機的畫面 把監視器畫面格式化 |
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湮滅刑事證據罪 | 緩起訴處分 |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若認為以緩起訴處分較為適當,則得定1年以上3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 檢查官可以命令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但必須獲得被告同意: |
其餘9名跟隨徐姓被告闖入派出所的被告 | 跟隨徐姓被告闖入中崙派出所 | 妨害公務、妨害秩序 | 不起訴處分 | 犯罪嫌疑不足 |
中崙派出所副所長顏敏森 | 作為值班警員,並未以現行犯逮捕徐姓被告等人 | 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湮滅刑事證據罪 | 不起訴處分 | 犯罪嫌疑不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