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東洋藥品及美時化學製藥因透過獨家經銷協議方式進行聯合行為,公平會重罰台灣東洋製藥2億2千萬元、美時化學製藥6千5百萬元總計2億8千5百萬元。(取自台灣東洋官網)
台灣東洋藥品及美時化學製藥,因透過獨家經銷協議方式進行聯合行為,公平會12日宣布,將重罰台灣東洋製藥2億2千萬元、美時化學製藥6千5百萬元,總計2億8千5百萬元。
公平會接獲檢舉,台灣東洋藥品、台灣大塚製藥及美時化學製藥3家藥廠就大腸癌用藥涉及聯合行為案。
不過,經過調查並在委員會充分討論後,公平會認定台灣東洋藥品及美時化學製藥有聯合行為,台灣大塚製藥則未涉及違反《公平法》聯合行為規定。
公平會指出,台灣東洋製藥的友復膠囊、台灣大塚製藥的優富多膠囊,及美時化學製藥的復癒膠囊,都是納入健保給付的處方藥,且為同成分、同劑型、同劑量的「三同」藥品。
公平會表示,台灣東洋製藥除了銷售自有的友復膠囊外,還分別與台灣大塚製藥的優富多膠囊、與美時化學製藥的復癒膠囊簽署獨家經銷協議書。其中與台灣大塚製藥是屬於一般垂直經銷代理行為,並未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規定。
但是,公平會指出,台灣東洋製藥與美時化學製藥的經銷協議,雖名為經銷,實際上雙方是「合意」使復癒膠囊不在市場上銷售,違反聯合行為禁制規定。
公平會強調,東洋的友復膠囊與美時的復癒膠囊,原來在相關市場上應有可競爭空間,但美時因為獨家經銷條款的限制,長期以來未在市場上參與競爭,最終使東洋得以在此三同藥品市場囊括並坐穩大約八成市占率。
公平會說,此一聯合行為剝奪了健保體系、醫療院所及患者原本因復癒膠囊參進市場,可能享有的降價利益、實質減少醫師對於藥品的選擇,甚或對健保藥價的調整不利,影響治療大腸癌藥品供需之市場功能。公平會經審酌後,依法分別裁處東洋公司2億2,000萬元及美時公司6,500萬元罰鍰。
公平會強調,因應各國醫療體系、保險制度、法令規定等差異,要深入不同國家的藥品行銷管道實非易事,因此以簽訂協議的方式而為經銷合作,原屬藥品產業的常態或特性,但如果是藉經銷合作的名義,以簽訂協議的方式進行利益交換,實際上讓收受利益的一方不進入市場參與競爭,進而影響該藥品市場供需功能,即構成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