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羊頭賣狗肉」的再審聲請審查程序,究竟對於整個司法體系是好還是不好?是司法存在的目的,還是司法體系的正潔性(integrity)?(湯森路透)
關於高院駁回高檢署為諸慶恩再審聲請一事,我一秒想起三年前的陳建國案。
當年,陳建國因為被誤認在超商行竊,被警察粘峻碩移送之後,又被檢察官詹騏瑋起訴。陳建國自認蒙冤無處可申,在法院判決前自殺身亡。(延伸閱讀:李佳玟:被告以死明志 誰該負責)
我一直在想,承審的刑庭法官在依法作出因被告死亡因此不受理判決之前,是不是能實質審查相關證據,譬如仔細比對兩間超商的錄影帶,檢驗被告提交的超商發票。即便法官最後只能在判決主文中依法做出「公訴不受理」的判決,但能夠在判決理由中還給陳建國一個清白?
回到諸慶恩案。我想的是,高院在駁回高檢署的再審聲請時,不知道是不是可以這樣做?意思是,法院依法在裁定主文中駁回再審聲請,但是在理由還給諸慶恩清白。
從法理上來看,這會有點「繞」。當年諸慶恩在上訴三審時死亡,二審的有罪判決因此被最高法院撤銷,最高法院改作不受理判決。從法理來看,這裡欠缺一個二者可作為再審對象的有罪判決,高院因此無從開啟再審程序的調查。但是,高院或許可以在調查是否應開啟再審的程序中,就對案件做實質的再審審理。這樣,即便最後在裁定主文中還是只能做駁回再審聲請的裁定,但是理由中就可以給諸慶恩一個實質的無罪判決。
我的想法是,法院當然要依法作出裁決,但法律並不阻止他們多做一點,除非有什麼理由,認為這樣做會更不正義。
我的想法是,這樣做,不僅對當事人諸慶恩與其家人有利益,對司法的形象也有好處。我猜想,高檢署當初就這個案件的再審聲請,自始就是從兩個角度進行。
有人擔心,這樣做是不是太為了討好輿論,扭曲法律?法官「繞過法律」為當事人「多做一點」的那條線在哪裡?如果是法律不夠好,最好的做法應該是不是去修正法律?如果這社會希望的是檢察官所說的「冤案零容忍」,或是法院和當事人都希望追求「實質再審無罪」,即便沒有一個適法的再審標的,那就請立法院修再審。
我同意,如果是法律訂得不好,或是不足以達成這社會希望的正義,讓法院經常要做例外處理,最好的處理方式是要求立委修法。問題就在於,在法律還來不及修正時,法院到底可以怎麼做?是讓法院在法律可以有的空間多做一點,還是依法辦理,依法駁回,如果大家對於結果感到不滿意,就能夠凸顯現行法的問題,作為討論修法的起點?「掛羊頭賣狗肉」的再審聲請審查程序,究竟對於整個司法體系是好還是不好?好的判斷標準是什麼?是司法存在的目的,還是司法體系的正潔性(integrity)?
這些都不是容易的問題。倘若我是承審法官,遇到這樣的案件時,我想我會選擇走第三條路。
※作者為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