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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輕忽的死刑犯訴訟人權─高院裁定延押湯景華是否違法羈押?

黃錦嵐 2021年06月12日 00:00:00
只要「包公崇拜」的香火一日不息,廢死就是一項可望不可及的奢求。(本報資料照片)

只要「包公崇拜」的香火一日不息,廢死就是一項可望不可及的奢求。(本報資料照片)

湯景華縱火燒死6人命案,一審迄高院更二審均判處湯景華死刑,但是,歷審的審判爭議始終不斷,除了論罪處刑(例如,輕率認定縱火殺人即等同於故意殺人,死刑之量刑調查始終失之粗疏)有重大爭議,迭遭最高法院指摘發回更審之外,高院審判長許宗和(受命法官黃玉婷)於5月14日裁定繼續羈押湯景華2月(參見109年上重更二字第3號裁定),也爆發是否違法羈押爭議。

 

《湯案》是廢死聯盟十分關注的審判中死刑案例。筆者認為,只要「包公崇拜」的香火一日不息,廢死就是一項可望不可及的奢求。因此,筆者無意置喙「《湯案》是否應論處死刑?」之爭議,以下僅依「保障死刑犯的訴訟人權觀點」,討論一下前述的延押裁定是否違法羈押爭議。

 

高院審判長許宗和、受命法官黃玉婷的繼續羈押裁定,之所以引爆違法羈押爭議,筆者認為,主要是他們曲解了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及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8項但書規定,而架空了速審法第5條規定,使涉及刑事重罪(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7年以上之罪)的被告,無法享有獲得妥速審判的寬典,大違妥速審判法於民國99年制定的立法本旨。

 

湯景華於105年3月犯案,隨即遭到逮捕羈押,新北地院於105年5月18日收案審理,迄今羈押期間已超過5年。依據速審第5條規定,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5年,羈押期間已滿,仍未判決確定者,視為撤銷羈押,法院應將被告釋放。

 

就文義解釋,速審第5條規定是不分被告所涉罪名輕重,只要總羈押期間逾5年的絕對上限,均一體適用,不像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8項但書,對於重罪有「審判中案件,得依職權逕依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繼續羈押」之特別排除規定。

 

按說,速審法第5條規定是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特別規定,高院迄110年5月17日,審判中羈押期間即滿5年,不得再裁定繼續羈押2月,應將被告湯景華釋放。

 

可是,或許是湯景華所涉犯行太重了,許宗和、黃玉婷竟然別出心裁的依職權解釋認為:刑事妥速審判法並未規定「重罪案件,法院得依職權經訊問被告後繼續押之」,若依速審法第5條規定釋放,對社會治安及後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將有重大不利影響,不啻變相鼓勵罪犯重罪為要,當非制定刑事妥速審判法之立法本意,亦違反比例原則、公平原則、公義原則,及社會秩序與安全之期待與維護。…應回歸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8項但書之規定適用。

 

許宗和、黃玉婷裁定所謂的速審法之立法本旨,依筆者的解讀,恰好並非速審法的立法本旨,速審法的立法本旨是為了保障刑事被告享有妥速審判的基本權,並非為了維護社會秩序與安全。這就要從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8項但書的增訂,與速審法的立法背景說起。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8項但書的增訂,是緣於重罪被告的羈押期滿猶未起訴或審判,或逾期羈押案件。引爆修法的原因案件是95年1月間高院審判一件擄人勒贖撕票案,因高院法官杜惠錦及書記官的疏忽,讓邱義庭、林欽賢、謝信雄等3名重刑犯羈押逾期,而不得不釋放,事後,雖然將2名要犯緝捕歸案,但仍有1人逃匿無蹤。司法院為求「補破網」,乃提修法案,增訂了108條第8項但書,避免一時疏忽而疏縱重大刑事要犯。

 

至於速審法於99年的立法背景,原因案件最主要的是「流浪法庭三十年」的一銀押匯案,其立法目的是基於審判合理期間及避被告受審理無故拖延,讓被告能享有法院公正、合法及妥速審判之權利,其法理依據是大法官釋字第446號、530號解釋理由,當年司法院在速審法草案總說明中更強調:「保障人民有受公正、合法及妥速審判之權利,亦屬我國刑事被告的基本權之一」。

 

從以上的修法背景中可以看出,速審法第5條的審判中羈押最高期限限制是屬於憲法保障的被告基本權之一,所保障的是被告的訴訟基本權,根本不是許宗和、黃玉婷所謂的社會秩序與公平正義,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8項但書豈可凌駕於速審法第5條之上呢?

 

再從審務角度觀察,審判中羈押期間逾5年的案件,十之八九是屬於案情繁雜的重罪案件,假若許宗和、黃玉婷的裁定見解可採,那麼過去延宕多年、久懸未決的重大刑案積弊,恐怕又將死灰復燃,反正可以一再延押,無「羈押總期限逾5年必須釋放被告」的限制,速審法第5條豈非被架空、形同虛設?

 

最後,筆者認為,高院的《湯案》繼續羈押裁定,結局假若是不得不釋放湯景華,就公平正義的維護觀點,當然是十分不妥的,為了避免法官陷於保障人權與維護公平正義的兩難困境,司法院是否可考慮修法,適度修正速審法第5條規定?

 

當然,假若最高法院是駁回抗告,維持高院繼續羈押確定,那麼未來的發展,第一項可能是:被告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第二項可能則是聲請釋憲,那又是另一場「維護公平正義與保障訴訟人權的天平究竟將傾向何方?」的抉擇與角力。

 

※作者為資深司法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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