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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中共司法長腳將進一步讓台灣事務「國內化」

公民知識販子 2021年06月17日 07:00:00
中共在中華民國法院制度之外僭建平行架構,對台灣而言,現有的反制措施恐怕同時伴隨不良副作用,處境相對被動。(資料照片/攝影:陳品佑)

中共在中華民國法院制度之外僭建平行架構,對台灣而言,現有的反制措施恐怕同時伴隨不良副作用,處境相對被動。(資料照片/攝影:陳品佑)

中共的司法長腳

 

一件澳門凶案,透射出中共處理其司法管轄區以外的行為模式。

 

2021年6月13日,澳門司警偵破氹仔大潭山步行徑發現的人體殘肢案,28歲中国籍男子在澳門劫殺 1名37歲中国籍女子後逃逸,司警請求中国警方協助緝拿,該男子13日凌晨在中山落網。司警稱疑兇將不會移交澳門警方

 

須留意,澳門特區其實不屬於中国的司法管轄區———《澳門基本法》第十九條列明「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除繼續保持澳門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所作的限制外,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判權」。但澳門司警會說明疑兇將不會移交澳門,表明澳門當局放棄對此案的審判權。此案後續將由中共的「人民法院」審理,當然他們也有權不起訴。

 

中共之所以有權審理此案,大抵依據案件的疑犯與受害者都是中国境內居民(大陸居民)。筆者非法律專業人士,只能猜測中共的法學依據是「國籍管轄原則」。畢竟根據同樣原則,中共已經從西班牙、波蘭等國引渡了超過200名持中華民國護照的詐騙集團成員疑犯。還記得台灣司法部門曾經與相關國家交涉過,希望各國把這些台灣籍疑犯引渡到台灣受審,但礙於「一中原則」,各國司法機關還是將這些台灣籍疑犯轉送到中国。

 

抽象一點來看,只要是中共認定的中国人在中共宣稱的中国領土範圍內犯案,就有機會被中国公安逮捕然後在中共的「人民法院」受審。再延伸一些,這樣中共可以建構出一套能自圓其說的論述,審理在台灣、香港、澳門發生的案件。暫且把這種可能的司法權主張稱之為「中共的司法長腳」。

 

陳同佳案的新想像

 

既然中共有可能對台灣人主張司法長腳,當然也可以對香港和澳門主張司法長腳,上述的澳門凶案已經是一個現有例子。那麼,兩年前假如中共稍微出手做一點巧妙工夫,那麼香港特區政府根本不用推動修改《逃犯條例》,大可以兩年前(2019)就把陳同佳移交給深圳公安,由中共的「人民法院」審理陳同佳殺人案。如是者,中共其實可以在不失面子的情況下,不必引發一百萬人上街、兩百萬人上街、2019年香港抗爭等事。如此反推,香港抗爭的最終爆發,也未必不是中共刻意挑起的。

 

當年林鄭月娥枱面上說推動修改《逃犯條例》單純是因為要協助陳同佳伏法,而香港聖公會教省秘書長管浩鳴牧師也充當陳同佳代言人,多次責怪台灣政府不給陳同佳自首機會。那麼,在現在中共全面鎮壓香港的態勢之下,香港特區政府與建制派團體紛紛「鬥紅」,這種氣氛似乎也很適合他們鼓勵陳同佳向中国公安自首。

 

當然,這樣的做法嚴重侵犯了中華民國在台灣的司法管轄權;但在中共的角度,陳同佳案在中国的「人民法院」審理,反而是宣示「中共對台灣領有主權」的有力行動。可以看出,陳同佳對中共的利用價值還真不少,說不定槍斃陳同佳還可以為中共提升在香港的支持度。

 

陳同佳案在中國的「人民法院」審理,反而是宣示「中共對台灣領有主權」的有力行動。(湯森路透)

 

中共設置海峽人民法院的可能

 

再把「中共的司法長腳」伸長一些,如果中共要對台灣宣示主權,還可以受理一些台灣人的訴訟,甚至由「人民檢察院」對台灣發生的案件提起訴訟,進一步將「台灣事務国內化」。

 

許多台灣的經濟犯在台灣掏空公司或銀行資金後,將非法所得的大筆資金投資中国。這些人在中国未必有犯罪紀錄,但中共也可以用這些在台灣發生的經濟案件,依中共自訂的法律從這些台灣經濟犯身上沒罰財產。如此一來,中共割韭菜的對象就增加不少———反正人和財產都在中国,為躲避台灣政府追捕也不可能逃回台灣,即使逃到其他國家也很容易引渡到中国,畢竟經濟犯罪很難判死刑。

 

這種操作可以作為「中共三戰」的法律戰一部份。設置「海峽人民法院」更能把這種操作交由專屬部門處理,操作起來更能專業化,乃至於向台灣民眾招攬訴訟,作為一種統戰工具。就算不能發揮很大的司法功能,至少是一個政治象徵,能噁心一下台灣人也是一種效果。

 

中共在中華民國法院制度之外僭建平行架構,甚至凌駕於中華民國最高法院之上,對台灣而言,現有的反制措施恐怕同時伴隨不良副作用,處境相對被動。希望台灣的法律部門與立法院能及早規劃對應方案以及反制操作。

 

※作者為香港中學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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