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紐約市長初選,部分地區開始提前投票,6月12日一名男子前往皇后區雲頂世界賭場(Resorts World Casino)投票。(湯森路透)
二○一六年,大西洋彼岸的川普海嘯讓法國為之震動。難道這是繼英國公投決定脫歐之後,國民陣線即將掌權的又一個信號?不過,隔年的選舉結果很快就讓法國人鬆了口氣,繼續過起老日子,甚至帶著一點沙文主義的自豪,堅信法國就是跟美國不同。席捲全球的民粹浪潮遇到高盧人的智慧,就像遇到一堵堅固的高牆莫可奈何。有民族優越感真好……
我們之前才提到,義大利是質疑公費民主制最力的國家,而加拿大保守黨廢除每季政黨補助款也是不遑多讓。目前法國也有三大政治勢力標榜自己是反政黨:共和國前進黨經常表明反對「昨日世界」的立場,不屈法國黨在官網宣稱他們不具「舊式政黨結構」,國民陣線則是始終不願被劃入左右派光譜之中,也不願被拿來和其他政黨比較。這是政黨黑掉的因還是果?今日信任政黨的法國人不到百分之十,新舊政黨都一樣,距離他們反對再用稅金補助政黨只剩一步之遙。
尤其近來爆發的國會助理和競選支出醜聞,不論是馬克宏競選總統期間,吉農(Olivier Ginon)的智奧活動集團疑似低開發票事件,還是梅朗雄競選總統時,媒體視野(Mediascop)公關公司疑似高開發票事件,都讓民眾對政治人物運用公款更加不信任。那一步很可能在所有人都沒察覺的情況下到來,突然進入政治獻金為王的世界。因為我們已經在前幾章看到,民主運作有其成本,包括政黨運作和競選支出;而只要政府補助無法適度分擔這些成本,少數優勢者的慷慨獻金就會取而代之,接管選舉機制,造成貪瀆與把持民主等重大威脅。
一九七六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針對「巴克利訴瓦萊奧案」(Buckley v. Valeo)做出著名的判決,認定政府設立候選人自費支出上限違憲,從此美國開始逐步解除政治獻金的相關管制。結果就是早在川普崛起之前的一九八○年,就有億萬富豪柯氏兄弟的弟弟大衛(David Koch)以自由意志黨副總統候選人的身分角逐大位,最後自掏腰包了兩百萬美元。如果大衛只是普通公民,捐款就不得超過法定的競選政治獻金上限;但他既然是候選人,想捐多少給自己都可以。
然而,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還不只如此。大法官雖然不反對替候選人和政黨政治獻金設限,卻判定所有針對「獨立」支出而設定的上限均屬違憲。換句話說,只要個人或團體沒有參選,也沒有跟候選人講好,捐款只是想表達支持或反對,捐款金額就沒有限制,只有企業和工會除外。因此,政治獻金唯有直接捐給候選人時才有上限,拿來助選則不受限制,也就是「硬錢」(hard money)有上限,「軟錢」(soft money)沒有。為什麼?因為聯邦最高法院對於「貪瀆」採取極為嚴苛的定義,必須有「對價關係」才算數。換句話說,某人直接(捐款)資助候選人有貪瀆的危險,因為他不免會期待候選人日後有所回報;但若這筆錢只是表達個人的政治偏好,就沒有這個問題,至少最高法院這樣認為。既然候選人沒有收受任何東西,也就無以回報。出錢助選不過是捐款者的一種言論表達。
我會特別強調這一點,是因為對非美國人來說,這個區分一點也不理所當然。在美國你可以自己為屬意的候選人助選。因此,假設我很喜歡蜜雪兒.歐巴馬,希望她贏得二○二○年的民主黨黨內初選,我就可以自己出錢買電視廣告支持她,只是廣告內容如果太過明顯(例如「票投蜜雪兒!」)可能會越線。然而,我能捐給蜜雪兒的競選帳戶(假設戶名叫「蜜雪兒為美國」(Michelle for America)好了)多少錢卻受到嚴格的限制,因為直接捐款有賄賂之嫌,而間接資助自然沒有這個問題。二○一二年,聯邦最高法院在聯合公民案判決中(我們稍後還會詳談)再次重申了同一立場:「巴克利主張政府有足夠重大之理由預防貪瀆或疑似貪瀆行為,該理由只適用於對價貪瀆。」然而,最高法院進一步裁決道,獨立於候選人及其競選活動之外的獨立支出只是個人表達政治言論的一種形式,因此不可能引發貪瀆或疑似貪瀆之行為。反觀法國僅允許政黨和政治團體接受捐款或花錢從事選舉活動,乍看只是徒增麻煩,實際上這個限制卻有效控制了候選人和政黨的競選財源。
最後,聯邦最高法院早在一九七六年就廢除了競選支出總額上限,使得現在當上美國總統至少需要十億美元──有誰想試試手氣的?
聯邦最高法院廢除私費選舉相關規範的理由很值得深究。所有判決都是以崇高的言論和資訊自由為名做出的。大法官的論點很簡單,但並非無可爭議。首先,民主國家的公民必須能做知情選擇,這點無庸置疑,因此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是競選活動的核心精神,因為它確保人民有言論自由。所有候選人都必須以理念說服人民,讓人民知道由他當選有什麼好處。我想各位也會同意這點。然而,錢在這些事上扮演什麼角色?有能力宣揚或捍衛個人理念,甚至參與選舉,其實非常花錢,而且在現代愈來愈貴。一九七○年代,聯邦最高法院講到競選支出,心裡想的是電台和電視廣告,外加報紙文宣,現在還包括網路宣傳。因此,聯邦最高法院認為,設定候選人支出上限將大幅縮限候選人的言論自由,因為金錢不僅有助於候選人傳播理念,甚至不可或缺。這就導出第二個論點:限制競選支出就等於限制公共討論,因為用大法官的話來說,討論應當「開放、健全並不受阻礙。」但這裡就恕我不敢苟同了。要是參與者當中有些人可以花錢不眨眼,有些人不行,討論還可能「開放」嗎?對有錢的候選人來說,討論當然是開放的,但其餘候選人可能就得陷入你爭我奪。
不僅如此,從二○一○年開始,這場爭奪戰又多了兩項利器。個人只要不直接捐款給候選人,就能無上限花錢助選,而且企業也一樣,因為企業等同於「個人」,同樣受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
一切都要從一部電影說起:《希拉蕊:一部電影》(Hillary: The Movie),或者應該說是《希拉蕊:一部電影》第一季。話說二○○八年,前第一夫人希拉蕊宣布她有意成為美國首位女總統,而這部電影其實是對她的指控,由令人印象深刻的保守團體「聯合公民」製作傳播。雖然我不推薦這部電影,但你看了可能會覺得它該改名《瞎毀啦,這部電影》,因為裡頭的論述實在太貧弱,手法實在太不入流,說什麼希拉蕊根本是「歐洲社會主義者」,只差沒在她嘴裡塞一把刀(當然是因為特效預算有限),讓人看了笑到發抖。
等你明白這部九十分鐘的紀錄片對美國政治造成多大影響,讓企業對競選活動的政治獻金從此不再受限,你可能就笑不出來了。首先,讓我們將時光往回推一點。
自一九○七年提爾門法通過以來,美國企業就不准直接資助競選活動。這項法案雖然關鍵,但值得一提的是,有很長一段時間它的約束效果相當有限。二十世紀美國企業不能做的只有直接動用公司資源襄助競選活動,但可以透過政治行動委員會來助選,甚至藉由別人創立的政治行動委員會也可以。不過,這對「聯合公民」來說顯然還是太複雜了。這個保守團體針對此事大做文章,只是這又和《希拉蕊》這部電影有什麼關係?
聯合公民光是拍電影還不夠,隨後又決定支付有線電視業者康卡斯特(Comcast)一百萬美元,讓用戶免費欣賞這部紀錄片,而且直接現金支付,因此違反了相關法令。聯合公民明明有自己的政治行動委員會,可以用委員會的名義出錢,卻還是選擇這樣做,顯然是為了測試那幾位年事已高的終身職「大法官」,因為大法官之前的判決讓他們深信這次正中要害。結果,聯邦最高法院在「聯合公民訴聯邦選舉委員會」一案果然裁決既有的禁令全數違憲,實質賦予企業「個人」身分,得以獲得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障,捐款無須受到任何限制。換句話說,在美國法理體制下,企業等同個人,因此和個人一樣享有充分的言論自由,選舉期間可以盡情撒錢,因為金錢也是言論表達的一種。有關這個「把企業當人看」的詭異新見解,我推薦各位閱讀《我們企業》(We the Corporations)這本出色的作品,作者溫克勒(Adam Winkler)在書裡對美國企業最終如何贏得公民權有詳細的描述。
聯邦最高法院只提出一項限制,就是企業捐款必須「獨立」。但我們已經曉得,這項針對「硬錢」和「軟錢」的劃分完全是人為的,根本無法法阻攔私人獻金湧入選舉。儘管沒有幾個歐洲人知道這件事,但美國聯邦法院二○一○年的這項判決改變了這個問題的討論走向,讓我們不得不重新思考一切。
作者簡介
茱莉亞‧卡熱(Julica Cagé)
法國經濟學家,從事發展經濟學、政治經濟學以及經濟史研究。
現為巴黎政治學院(Sciences Po Paris)經濟學助理教授,公共政策科際整合評鑑實驗室(LIEPP)「評鑑民主」軸心計畫共同負責人。著有《媒體的未來:數字時代的困境與重生(暫譯)》(Sauver les médias. Capitalisme, financement participatif et démocratie)、《資訊不計血本(暫譯)》(L’Information à tout prix)
譯者簡介
賴盈滿
英國倫敦政經學院科學哲學碩士,曾就讀法國史特拉斯堡大學哲學研究所,現專事翻譯。譯有《天才的責任》、《成功的反思》與《跳舞骷髏》等書。
※本書擷取自《民主的價碼:一人一票,票票「等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