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該守住憲法這條界線,忘了憲法的界線,司改只會讓台灣的法治倒退。(圖片翻攝自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全國司改國是會議召開在即,關心這個議題的人紛紛透過傳統、數位或是社群媒體發聲。向來關心司法的陳瑞仁檢察官前幾天也投書網路媒體(《司改國是會議應以「審判金字塔化」與「防逃追錢」為核心》),除了主張司改國是會議的議題太多,必須在開會之前篩選議題,更強調為了回應人民對於司法效率與公信力不彰的抱怨,司改國是會議應以「審判金字塔化」與「防逃追錢」為核心。陳檢察官今天(2月6日)更進一步在《省錢的司改》這篇文章的最後鼓吹沒收制度,主張沒收收制度可以為國家開源,儼然讓司改不只可以省錢,還可以賺錢。
本文認同「審判金字塔化」應作為司改的重點之一,這個問題在法界具有一定程度的共識。不過「審判金字塔化」通常指的是「堅實第一審,改造上訴審」。之前曾有實證研究顯示,那些來回二三審,久久無法定讞的案件,往往跟第一審沒有確實進行證據調查(姑且不管調查責任是落在法官還是當事人身上),沒有嚴格適用無罪推定原則有關。一旦一審有比較堅實的證據調查,就可省掉上訴審來回審理的精力與人力,上訴審可以集中精神處理比較困難的法律爭議。
陳瑞仁檢察官的「審判金字塔化」所指的顯然不是一般所說的意思,他的「審判金字塔化」毋寧是有效的案件管理。在國家財政困難,現實上無法增加司法體制之人力物力的情況下,如何讓那些重大困難的案件可以得到比較多的司法資源,而那些相對輕微簡單的案件可被快速處理。一旦案件要快速處理,就必須思考如何兼顧公平正義與效率。不管是通說的「審判金字塔化」或是陳檢察官所在意的有效案件管理,都該是本次司改的的重要問題。
不過雖然同意陳檢察官對於案件有效管理的建議,陳檢察官另一個建議:「防逃追錢」作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解決方案,本文認為必須審慎。
本文的想法是,人民的確因為大咖被告逃亡以及某些黑心企業因為犯罪獲利頗豐,卻沒辦法全部沒收,對司法感到憤怒,司法不受信賴的確有一部分跟這個有關,但不是全部。別的不說,2014年反服貿運動中警察暴力執法,檢察官濫行聲押,怠於起訴暴力執法的警察,事後卻沒有任何懲處,也沒有任何有效督促檢察官起訴的機制,也是影響大眾對於司法信賴的原因,陳瑞仁檢察官的文章因此將司改議題縮減了。
拉回陳檢察官所念茲在茲之「防逃追錢」這件事。人民的確在乎大咖逃亡,厭惡企業黑心卻又可以賺大錢,炒作房地產,這些議題無法避免的確都被歸因於司法,影響司法的公信力。但有這樣的情況,不代表立法者就應該在刑事訴訟法裡建立有罪羈押制度、採行可以溯及既往的沒收制度,以及擴張「擴大沒收制度」的適用範圍。這些制度是否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以及憲法所保障的比例原則,都應該要好好檢討。
簡單地說,由法務部提出,也順利進入司改國是會議之議題清單的「建立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算是對司法一種合理期待(如果我們把司法很廣義地來談),但是這樣的期待必須在合憲的限度之內。司改國是會議將「建立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當作司改議題之一並不是不行,但如果想要利用民意衝破憲法的限制,只會讓台灣的法治水準倒退。
進一步地來談,刑事司法在犯罪議題上其實只是個下游產業,所有行政管制失靈(包括環保、食安、建築安全、金融秩序等)的問題到最後都會轉化成刑法問題,大家逼著刑庭法官給個公道,實現正義。刑事司法不是不該給予大眾一個交代,一個正義,畢竟刑罰具有很重要的象徵意義,但是這個正義往往會因為因果關係無法證明、罪責原則等而有限制,而這些限制並不是技術性問題而已,而代表了歷經時間考驗的重要原則。
作為刑事司法體制的一份子,該做的不是鼓吹,促成過度的刑事政策,而是守住該守著的界線,催促政府進行制度性改革,對問題做根本性的解決,而不是將問題歸諸於邪惡的個人或團體。過度擴大國家的權力,侵害個人隱私等各種權利不說,所打擊到的,通常不是那些有錢有勢的大咖,或早就能跑掉的大咖,而是無錢無勢的小魚,是那些人被關被重罰被抄家。
防逃追錢不是不能納入司法國是會議來談,但必須小心的是,這個會議是否會「病急亂投醫」,為了提升司法公信力,採納了一個又一個效果可疑卻又後患無窮的刑事政策?司改該守住憲法這條界線,忘了憲法的界線,司改只會讓台灣的法治倒退。
※作者為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
延伸閱讀:陳瑞仁:司改國是會議應以「審判金字塔化」與「防逃追錢」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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