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推動離岸風電海事工程原則係以國內產業量能優先。(資料照片/蔣銀珊攝)
關於媒體刊載「離岸風電本土化玩假的!承包商爆外資兩手策略扶植國內產業一場空」一文,質疑外商在台成立合資公司只是假合作。對此,經濟部嚴正回應,推動離岸風電本土產業鏈發展有明確政策目標及規範,政府秉持一致立場及堅定態度推動能源政策,確保離岸風電在地化,並促進國內海事工程產業量能發展。
經濟部推動海事工程以國內產業能量為優先並嚴格把關,2019年公布「離岸風電船舶產業關聯諮詢審查機制」,推動離岸風電海事工程原則係以國內產業量能優先,並依該機制嚴格把關,要求優先使用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的公司或法人所持有的本國籍船舶。
倘使用國內公司與外國公司依中華民國法律合資設立公司的船舶,應符合國內公司就合資公司的持股比例應大於50%,且合資公司就該船舶應有部分亦應大於50%。倘國內相關船舶量能不足,須採用外籍船舶,則須檢附國內海事工程公協會確認國內無相關船舶量能證明,並依交通部航港局「非本國籍工作船申請停泊國際商港以外之其他港灣口岸作業要點」辦理相關事宜。
依離岸風電海事工程推動原則,開發業者進行離岸風電海事工程均須應優先使用國內船舶;倘業者欲引進外籍船舶,則須先依前述機制提出個案申請,並經本局嚴格審查國內是否確無可用量能,俾確保業者優先採用國內海事工程產業量能。
經濟部強調,已切實規範開發業者落實產業關聯承諾。離岸風電開發業者須依經濟部工業局的「離岸風力發電產業關聯執行方案」辦理,其中離岸風電海事工程為分階段逐年推動,開發業者應依不同階段之產業關聯項目及期程與國內業者洽詢合作。
此外,依經濟部「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規定,開發商所提產業關聯執行方案倘有未落實情形,經濟部將函請業者限期改善,若未改善則依行政契約相關違約罰則處罰。媒體報導伯威公司股權變動為屬個別公司的內部經營策略調整,各開發業者仍應依前述海事工程推動原則,優先採用本國籍船舶,若為合資公司船舶則國內公司持股比例應大於50%。
經濟部也重申,將依公平公開機制推動離岸風電發展,並持續依國產化推動政策與制度帶動國內產業轉型,相關程序透明完備經得起外界考驗。經濟部未來仍將堅持既定能源政策全力推動離岸風電,如期如質完成離岸風電建置目標,創造綠色經濟產業價值,達成台灣環境永續的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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