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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沒了】人肉鐵鍊堵張志軍20分鐘 魏楊「良善公益」不違法

上報快訊 2017年02月09日 15:45:00
2014年6月訪台,前往烏來途中,遭黑色島國青年總召魏揚等人,以肉身擋道,涉犯妨害自由、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等,一審認定魏揚等人基於公益目的而觸法,判決有罪但免刑,全案經上訴後,高院9日上午改判魏揚等人均無罪。(翻攝自黑色島國青年陣線臉書)

2014年6月訪台,前往烏來途中,遭黑色島國青年總召魏揚等人,以肉身擋道,涉犯妨害自由、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等,一審認定魏揚等人基於公益目的而觸法,判決有罪但免刑,全案經上訴後,高院9日上午改判魏揚等人均無罪。(翻攝自黑色島國青年陣線臉書)

中國國台辦主任張志軍2014年6月訪台,前往新北市烏來途中,遭黑色島國青年總召魏揚等人,以肉身擋道,涉犯妨害自由、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等,一審認定魏揚等人基於公益目的而觸法,判決有罪但免刑,全案經上訴後,高院9日上午改判魏揚等人均無罪。

 

2014年太陽花學運後,張志軍6月來台與新北市長朱立倫會談,並前往烏來,當時魏揚、賴品妤、拷秋勤樂團DJ陳威仲等8人,在新烏路4段上以鐵鍊及麻繩綑綁身體,並上鎖固定在路墩,企圖阻攔張志軍車隊表達抗議。當時魏揚等人的行動造成交通堵塞,檢察官以《強制罪》《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起訴。

 

魏揚等人一審時不認罪,他認為,肉身綁鐵鍊擋路是為了表達反對政府兩岸經貿政策,是象徵性的言論表達,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

 

一審判決指出,魏揚等被告行為僅構成強制罪,考量被告犯罪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諭知免刑。被告及檢方均提上訴,由高院審理。

 

高院認為魏揚等人,犯罪動機基於公益、目的良善,且妨害通行權約20分鐘,時間尚屬短暫,未造成嚴重後果,犯罪手段並未過當,不具實質違法性,不構成強制罪。

 

高院指出,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部分,合議庭認定現場視線良好,用路人經過路段也有足夠的反應距離及時間,未發生具體公共危險。最後,9日高院撤銷原判決,改判魏揚等8人無罪,其中強制罪不得上訴,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部分還可上訴。(蔡易軒/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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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太陽花 張志軍 魏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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