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5日於院會中通過《民法》親屬編修正,刪除現在夫妻離婚請求贍養費限於「無過失」條件。(資料照片/陳品佑攝)
行政院5日通過《民法》親屬編修正案,刪除現行請求贍養費限於「無過失」及「裁判離婚」條件,盼能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的建議意旨,並明訂贍養費給付程度,應依「贍養權利人之需要狀況」及「贍養義務人之經濟能力」做為權衡依據。
法務部表示,為落實法律有效保障離婚配偶的權益,已通盤檢討《民法》贍養費制度,希望能在法制面與時俱進,執行面上則能符合社會實際需求,此次「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有6大重點。
將現行請求贍養費限於「無過失」及「裁判離婚」要件刪除。但若贍養義務人負擔贍養義務後,不能履行對直系血親的扶養義務,或是不能維持自己生活時,生活陷於困難的一方不得請求贍養費。另外,請求贍養費原則上由當事人協議,如雙方協議不成,才交由法院定之 。
過去須判決離婚才能提出贍養費要求,修正後,不論是協議、判決或調解離婚,都能提出贍養費的要求。
贍養權利人如果對贍養義務人或其直系血親,有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行為時;雙方結婚未滿2年;有事實足已認定給付贍養費對於贍養義務人顯失公平等情形,贍養義務人可以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給付贍養費的義務。
依「贍養權利人之需要狀況」及「贍養義務人之經濟能力」,來作為權衡贍養費給付程度的依據,藉此符合離婚贍養的目的。
為避免贍養權利人享受雙重扶養利益,贍養費的請求權,將自權利人再婚時或死亡時消滅,該項權利及未到期的定期金給付請求權,也會因此一起消滅。
自離婚時起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贍養費屬於定期給付債權的情形,各期給付請求權。
現行實務上,常有夫妻離婚時,雙方生活並未陷於困難,卻仍約定由一方給付他方贍養費,基於契約自由原則,這些約定並無不可,但與此次修正本草案第1057條所定贍養費目的,在於填補夫妻之一方因離婚而無謀生能力者,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保障其離婚後生活情形,有所不同,因此明定前開情形,不適用本草案有關請求贍養費的要件及時效期間等規定,避免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