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石木欽(中)懲戒案,監察院認為,吳景源審判長的合議庭要求監院相關承辦處長應到庭說明彈劾程序,顯然已踩到監察、司法兩院「權力分立」憲政紅線。(合成畫面/資料照片)
懲戒法院7月13日審理前公懲會委員會石木欽懲戒案,監察院認為此案合議庭審判長吳景源等5名成員執行職務顯有偏頗聲請迴避,懲戒法院在8月6日裁定駁回,提案監委王美玉、高涌誠對此表示尊重,將再研商後續處理方案。
不過,據監察院內部了解,因吳景源等組成合議庭審理該案,配合被彈劾人石木欽所主張,調查監院該彈劾案的彈劾程序是否違反監察法第10條及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懲戒法院合議庭作為已涉監察、司法兩院「權力分立」的憲政問題,監察院才會堅持提出迴避聲請,後續亦不排除提出抗告可能。
懲戒法院駁回監察院聲請迴避的主要理由認為,職務法庭審理懲戒案件,是準用公務員懲戒法及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並非刑事訴訟法程序,審判長依法許可被付懲戒人委任代理人到庭,並無預斷被付懲戒人違失情節輕微的情形;又懲戒法院表示,此案的彈劾程序是否有違反監察法第1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以及是否進而依審理規則第35條第1項所定「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而為不受理判決,均屬「爭點」。
但監察院認為,懲戒法院合議庭所據以做為「爭點」的彈劾程序問題,正是懲戒法院已觸及「權力分立」的憲政問題所在,也是監院非堅持不可的紅線。
監察院7月間曾組專案小組,就石木欽懲戒案的合議庭轉而配合石木欽調查監院彈劾程序一事進行討論。當時有多位具有法學專業背景的監委和監院成員與會,其中亦包括提案彈劾的2位監委王美玉和高涌誠。
當日會中與會成員討論的重點,正是評估懲戒法院吳景源等審判長所組的合議庭配合被懲戒人石木欽所提要求,除了要監院提供2次彈劾審查會的結果和會議紀錄等,監察院有關石木欽的提案、彈劾審查過程的相關資料外,甚至要求監察院的承辦相關業務處長以證人身分出庭,合議庭要當庭審查監察院處理石木欽案的彈劾程序。
對於懲戒法院吳景源審判長合議庭作法,引發監察院高度警戒,監院知情人士指出,過往司法院無論是公懲會,還是職務法院處理監察院移送的彈劾案,均僅就被懲戒人遭監院彈劾的具體違失事實是否符合懲戒規定,或是應達何種懲戒項目,進行審理和討論,只要是監察院正式公告的彈劾案,即代表監院彈劾成立,司法院斷無再檢視彈劾程序爭議的道理,因為彈劾審查程序屬於監院內部問題,司法院懲戒法院審查該部分,已屬於「憲政層次的權力分立」範疇。
因此,監察院認為,此次吳景源審判長的合議庭要求監察院相關承辦處長,應到庭說明監察院處理石木欽案的彈劾程序,甚至視此為監察院和被懲戒人石木欽間的「法庭爭點」,「吳景源顯然已經踩到了監察、司法兩院的『憲法份際』紅線了」,這也正是監察院聲請迴避的重點所在。
提案監委王美玉、高涌誠認為,監察院針對石木欽案從第5屆到第6屆2次提案彈劾通過,監察院於去年8月31日正式公告載明兩次彈劾審查會結果,公告石木欽彈劾案通過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這時監察院通過石木欽彈劾案就已完成符合監察法的相關程序及規定,如今懲戒法院的吳景源合議庭審理石木欽案,卻要查監察院的彈劾程序,監察院質疑,「監察權的行使,懲戒法院能查嗎?」此舉已「明顯越權」!
對監察院而言,懲戒法院要檢視、調查監察院如何行使監察權,「是可忍,孰不可忍」!監院知情人士指出,監察院處理彈劾案的相關程序規定依據有2,其一是《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3款,「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缺以上之提議,9人以上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98條之限制」;其二是監察院第8條及第10條,第8條規定,「彈劾案經提案委員外之監察委員9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立後,監察院應即向懲戒機關提出之。彈劾宋向懲戒機關併案辦理。彈劾案之審查會,應以記名投票表決,以投票委員過半數同意同意成立決定之。」監察法第10條明訂,「彈劾案經審查認為不成立而提案委員有異議時,應即將該彈劾案另付其他監察委員9人以上審查,為最後之決定。」
監察院相關人士指出,依據憲法增修條文和監察法規定,監院通過的石木欽彈劾案完全符合相關成立要件,相關條文中並未提出提案彈劾監委就必須是該案調查監委,條文中也未規定提案彈劾監委不能「換人」,否則人民陳情案件豈不因為監察院的「換屆」就不能調查和處理了?監察院並非立法院,根本沒有「屆期不連續」的問題,因此監察院認為,吳景源等要懲戒法庭查監察院處理石木欽案「跨屆」後的彈劾程序,「根本沒有道理」;尤其該懲戒法庭還要檢視該彈劾程序是否符合《監察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更是沒有道理」!因為施行細則屬於監察院的「內規」,懲戒法院應只能就監察院正式公告的內容來審理,查到監察院的「施行細則」,明顯「越俎代庖」,已侵犯監察權了。
此外,此次懲戒法院駁回監察院的迴避聲請的另一理由,是職務法庭審理懲戒案件,是「準用公務員懲戒法及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並非刑事訴訟法程序」,審判長依法許可被付懲戒人委任代理人到庭,並無預斷被付懲戒人違失情節輕微的情形。更有法界人士以前台中高分院法官胡景彬和新北地檢署前檢察官陳玉珍為例 ,指2人在職務法庭審理時亦委託代理人出庭,最後仍獲懲戒法院予以最重的撤職查辦,所以據以辯解,並非懲戒法院合議庭同意由代理人出庭,就是預斷被懲戒人違失情節輕微。
但監察院並未接受此一說詞,監院知情人士指出,當時懲戒法院同意胡景彬和陳玉珍2人不用到場,實則是他們2人均已判刑確定,且一人生病住院中、一人則已在坐牢,與石木欽案中合議庭同意石木欽可以不用到庭情況,不可相提並論。
亦且監察院認為,事實上,只有民事訴訟才是當事人「以不出庭為原則,出庭為例外」;而刑事訴訟和公務人員懲戒,均應以當事人「出庭為原則,不出庭為例外」才是,否則如何與當事人當庭交叉詰問,這在過去公懲會審理時均已形成慣例,此時懲戒法院同意石木欽可以不用到庭,宣稱職務法庭審理懲戒案件,並非依刑事訴訟法程序,其實是「內行人說外行話」,被懲戒人當然是以出庭為原則,不出庭為例外才是。
提案監委們不諱言地說,即使是一般訴訟案件,也不太贊成律師對法官提出迴避聲請,監院內有多位法界專業背景成員,當然也清楚,由監院對懲戒法院合議庭提出迴避聲請,形同對懲戒法院的質疑,不僅極容易被駁回,甚至不利於後續的法律攻防,但因在此案中監察院不僅是 移送機關,更是憲政機關,具有雙重身分,為了捍衛權力分立的憲法賦予的監察權,監察院非得表態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