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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程序或有可補,正義不容遲疑──談監院重審翁啟惠遭彈劾案

吳崇華 2021年08月18日 00:00:00
監察院重審翁啟惠遭彈劾一案,備受關注。(合成畫面/李隆揆、張哲偉攝)

監察院重審翁啟惠遭彈劾一案,備受關注。(合成畫面/李隆揆、張哲偉攝)

中研院翁前院長被寃枉指控貪污的烏龍刑案於107年12月一審獲判無罪,因檢方放棄上訴而無罪定讞。當初檢察機關不明就裡的提出九項驚悚的嚴重指控,隨著法院判決無罪確定而告失效。監察院竟循檢察機關不實的指控通過彈劾,將翁移送公懲會(現公懲法院)。其中是否有財産申報不實問題,法院敍明不屬該案偵辦範圍,應由權責機關監察院處理。

 

監察院亷政委員會暨訴願委員會三度受理當事人陳情申訴,經委員會主動調查及國稅局認定,審議通過撤銷原財產申報不實之處分,並發文當事人確認翁無財產申報不實,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至於翁是否違背中研院技轉利益廻避規定。中研院業務單位主管亦在案發當時對外公開表示,並出具法規文件證明翁無違反院內技轉利益衝突迴避規定。

 

令人不解的是,監察法施行細則規定:受彈劾懲誡人不服而提起上訴,應由原提案彈劾人核閱意見……。

 

這般條款,對於原彈劾懲誡案如有所疏漏或錯誤,能否釐清反正令人質疑。且原提案人可以不用迴避,甚至主張他人無權置喙,縱有新事證亦無心再求審議,更不顧訴願會決議之效力繼續偏執己見,想用「不符程序」來合理化自己不公正的行為?程序還在進行就向媒體爆料又是什麼動機?抄襲錯誤起訴書內容的彈劾又是甚麼程序?

 

像這種權責機關已最終確定並無違規,而原提案的個別委員仍堅持有違規的矛盾離譜情形,在民主國家實在罕見,令人無所適從。試問要百姓何以申冤又何以信服?

 

監察院是國家最高監察機關,人民有冤陳情,即應本諸公理正義戮力查察,程序或有可補,正義不容遲疑。


翁前院長是國際聲望崇隆的科學家,他不是政治人物,也沒發表過任何政治言論,只一心一意專注於生命科學硏究。如此倍受國際肯定喝釆的科學家,必然視名譽如生命般的可貴。常人也都能理解,如果不是受到天大的冤屈,他不會一而再再而三的為捍衞自己的清白而奮鬥不懈!
 

願司法能審慎看待一個遭受冤屈而不怨天尤人的科學家,毋枉毋縱,恢復他的名譽,讓他繼續為人類社會做出更大的貢獻,為台灣爭光。

 

※作者為文化資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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