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中研院前院長翁啟惠案向懲戒法院上訴,法院收到監院兩份意見相左意見書,監委蔡崇義16日強調,兩份公文「性質不同」,但兩者都有法源依據。(資料照片/蔣銀珊攝)
針對中研院前院長翁啟惠案向懲戒法院上訴,7月底懲戒法院收到來自監察院的兩份意見相左的意見書,一份出自當時翁啟惠的提案彈劾監委之一王美玉,一份則來自今年3月提出新調查報告的監委蔡崇義、王幼玲和趙永清,引發外界對監院內訌疑慮。翁案新調查報告主查監委蔡崇義今(16日)特別說明,他強調,這兩份公文「性質不同」,王美玉的是有監院大小章的核閱意見「正式訴訟文件」;一份是「我們的核簽意見」供懲戒法院「參考」,兩者都有法源依據。
蔡崇義指出,王美玉的「核閱意見」公文是依《監察法》第16條和施行細則第11條,因翁啟惠提出上訴,懲戒法院當然要問監察院意見,依法由原彈劾案提案委員王美玉提出核閱意見回覆;但他們3位監委的「核簽意見」是依據「監察院各常設委員會簡化工作事項」第21條規定,「經召集人核定後移監察業務處處理,不提會討論」,所以他們的「核簽意見」經司獄委員會召集人同意後交「業務處」處理,同樣發文給懲戒法院,但該公文僅以監察院名義出去,但無監院大小章,僅供懲戒法院「參考」。
蔡崇義說,其實當時有監委說,「我們直接把核簽意見出去就好了,依規定只要召集人同意,我們其實不用送委員會追認」,否則也不會有8月11日的委員會議爭辯了,但他認為要「開大門、走大路」,事無不可對人說,所以還是把「核簽意見」送司獄委員會討論。
不過,蔡崇義等7月底出翁啟惠案的核簽意見公文時,蔡崇義亦同時兼司獄委員會召集人,所以3人的核簽意見公文「經召集人同意」交業務處,正是由蔡崇義自己同意。對此,蔡崇義並不否認,他說,擔任召集人時,當然只要涉及司獄委員會的核簽意見都由他同意,包括他自己的案子,每個月有1、20件都是直接由召集人同意就交業務處發文出去,過往都是如此作法,並不單單翁啟惠案。
蔡崇義話鋒一轉說,監察院就是在做糾錯的事,第5屆監委通過翁啟惠彈劾案,即使他們在第6屆提出了新的調查報告,但仍然沒有說是以前的監委辦錯了,因當時翁啟惠確實被檢方起訴了,但隨著判決結果出來,還有財產申報的訴願結果、國稅局也不追稅了,「現在情勢改變了」,所以他們提出新的調查報告,並提出核簽意見請懲戒法院參考,「這樣有什麼不行?」又不是監院彈劾了就不能再處理,監院不是連判決確定了,都還會想辦法平反嗎?
蔡崇義說,「儘管機會不大,我們只是希望再努力一下,給翁啟惠還有再審的機會,因此發文給懲戒法院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