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規定,僱主原則上不能要求女性勞工晚間10點到隔天早上6點間上班,但中華航空多次違規遭開罰,華航不服聲請釋憲成功。圖僅為示意。(取自中華航空臉書)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僱主原則上不能要求女性勞工晚間10點到隔天早上6點間上班,但中華航空、家樂福等公司陸續違規遭開罰,兩公司不服聲請釋憲。大法官20日做出釋字807號解釋,認定該法條違反《憲法》保障性別平等意旨,宣告該法條自解釋公布日起立即失效。
我國《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僱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但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只要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就不會被罰。第一、提供女性勞工必要的安全衛生設施;第二、沒有大眾運輸工具可搭乘時,僱主應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但近年來各公司行號屢傳違規遭罰案例。其中中華航空就多次遭桃園市府查到,空姐在晚間10時至隔天早上6時間工作,每件遭開罰5萬元至100萬元不等,累計數百萬元,華航陸續打官司抗罰,其中一件裁罰30萬元案敗訴確定後,華航聲請釋憲。
另外家樂福也有類似狀況,家樂福抗罰敗訴後,也跟進聲請釋憲;至於審理類似案件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同樣提出釋憲申請,合計共有6件確定案件聲請釋憲。
大法官認為,該法條限制女性勞工的就業機會,但卻未限制男性勞工夜間工作,即便男性勞工在夜間工作,也無須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由此可知該法條是以性別為分類標準,對女性勞工形成不利的差別待遇。
即便該法條的立法目的是出於社會治安、保護女性健康等考量,但大法官認為,維護社會治安,本來就是國家固有的職責,女性夜行的人身安全疑慮,國家有義務積極採取各種可能的安全保護措施,甚至可立法課予僱主負起保護義務,藉此落實夜間工作婦女的人身安全保障,而非採取禁止女性夜間工作的方法。
大法官認為,該法條捨此不為,反過來用保護婦女人身安全當理由,原則禁止僱主讓女性勞工在夜間工作,進而導致女性原應享有並受保障的安全夜行權,變相成為限制女性勞工自由選擇夜間工作的理由。
不僅如此,此法條也將把女性在家庭生活中的腳色,拘泥於僅能扮演特定角色,加深一般人對女性不應有的刻板印象,更忽略教養子女或照顧家庭的責任,並非僅能由女性獨自承擔。
大法官最後認定,該法條已對女性勞工形成差別待遇,且淪為性別角色的窠臼,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的意旨,宣告該法條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