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襲對於一個音樂人來說是一個無法承受的嚴重指控。(氧氣電影提供)
抄襲對於一個音樂人來說是一個無法承受的嚴重指控,大家應該先下問號。
我個人認爲:歌曲的抄襲認定方法並沒有絕對的標準:前提當然是先檢視旋律的外觀,把譜採下來以後逐一檢視,先比對每小節的拍數是否相同、再看看音符的進行和結構,甚至必須比對每一個beat中音符的組成、長短(同樣是四拍的歌,1到4個beat中可能分別以4分8分16分多數音符組成)而若要把旋律拉長到幾個小節來做判斷才來認定是否抄襲,可以預測的是拉的越長就越難以格式化的數據,來比對到一個完全一樣的旋律進行。
簡單來說:只檢查一兩個小節,完全相同就要認定抄襲,會不會太嚴格?但是要拉長到幾個小節完全相同再來認定抄襲,會不會太寬鬆?
除了上述所提,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要件要判斷,就是抄襲的主觀犯意,我舉個簡單的例子,一個人把剛剛創作完成的歌曲傳給他的朋友A,A認為很好聽於是分享給B,沒想到B一週之後修改了第六個小節以後的旋律(前五個小節旋律音符結構完全一樣)竟以自己創作的名義發表了這首歌……這種情形,有這樣子的外觀事實存在,就極容易被認為有主觀上抄襲的犯意。
我無意評價某一個個案,只是提出我身為法律人以及音樂人的個人意見讓大家參考,另外一點我還是要請大家能夠斟酌,每一個人能創作旋律的音樂人勢必長期聽過大量的歌曲,當然有可能會在不知不覺中受到一些影響,所以才要把主觀上的抄襲意圖列入判斷。
你會告訴我如果加上這一點,可能永遠無法去把某首歌認定為抄襲的作品。沒錯,但是如果不講法律,你自己心中的那把尺愛怎麼量,就怎麼量。
※作者現為執業律師,去年以《善良的歹人》專輯獲得金曲獎最佳台語男歌手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