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審判上始終無法弊絕風清,隨手檢閱司法院公布的裁判書類,還是經常可以發現顯然違反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的違法裁定更正案例。(圖片摘自網路)
關於離譜誤判的違法更正裁定,筆者近10年來寫過不少評論案例,可惜,司法審判上始終無法弊絕風清,隨手檢閱司法院公布的裁判書類,還是經常可以發現顯然違反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的違法裁定更正案例,更令人拍案驚奇的是,判出離譜更正的法官竟然還是曾調司法院辦事,並曾任司法官學院講座及法官學院講座的高院法官!
以下,筆者要評述的案例是高院審判長陳德民(受命法官鄭富城)審判的田書旗等違法吸金逾18億元案。
《田案》正由最高法院審判中,田書旗等被告是否應論罪?若論罪,罪刑是否相當?筆者無意置喙,筆者關注的是,在此案審判過程中所呈現的法官怠惰草率現象,以及發現誤判之後的違法裁定更正作法。
先談陳德民、鄭富城於所審判中的怠惰草率作為。
《田案》的被告,於高院審判中有13人,另有2個公司法人被告。《田案》去年5月20日原本分由吳麗英法官承辦,但她處理接押、延長羈押之後,即請進休假,去年8月28日乃改分給鄭富城法官,全案於去年12月10日辯論終結,今年2月4日宣判。
《田案》不僅被告眾多,卷證也浩繁。偵查卷宗即有約百宗,一、二審也有29宗、23宗,案件上訴高院之後,又併辦35宗(一名被害人即一宗)。
可是,鄭富城法官的準備程序竟然是一次提示千餘項證據,問有無意見,就結束了。
審判長陳德民的審判程序也很簡略,他先於去年12月3日開庭訊問7名證人,然後,於12月10日再進行辯論程序。
被告、被害人如此之多,卷證如此浩繁,陳德民與鄭富城在收案後短短3個半月就結案了,真不知道他們究竟在趕什麼?是積案太多趕結案嗎?還是趕在春節年假前結案好過年?
如此倉促草率的調查審判程序,其判決違誤很快就在判決書上顯現出來了,因為,在宣判後2個月內,陳德民與鄭富城就違法裁定更正了2次。
第一次裁定是3月11日更正一件移送併辦部分的附表,原來鄭富城主稿的判決原本及正本都將一件「實際投資金額」金額寫錯了,應該是「4,000,000」,竟寫成「2,000,000」(參見3月11日的109年金上重訴字第23號裁定)
第二次裁定是4月8日。這次更正幅度更大了,更正理由洋洋灑灑5大項,更怵目驚心的是,還包括5張大更正對照附表(這也是更正主文的一部分),所更正事項幾乎都是金額算錯了,所更正的錯誤也是原本及正本都錯。(參見4月8日的109年金上重訴字第23號裁定)
依照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判決只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才可以裁定更正。
還有,在大法官作出釋字第43號解之後,次年,最高法院也召開民刑庭總會,並作成決議:「判決主文有期徒刑刑期錯誤,不能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裁定更正。」;再者,最高法院的72年台抗字第518號判例,也依據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闡明判決書原本錯誤者不得以裁定更正。
目前最高法院判例雖然已只是「判決先例」,不再具有通案的法規範效力,但是,大法官解釋的法規範效力仍在,陳德民與鄭富城如此堂而皇之的一再違法裁定更正,不僅彰顯出他們的裁判品質不良、敬業態度欠佳之外,更突顯出他們不惜曲解大法官解釋意旨來掩飾審判違誤的心態。
陳德民與鄭富城的離譜更正裁定,最令人拍案驚奇的是,他們的學經歷都很好,若只看學經歷,根本無法想像他們的裁判品質會這麼差。
先說鄭富城。他是政大法學碩士,法訓所第40期結業,初任檢察官9年才轉任法官,102年9月就調任高院法官,106年9月調司法院司法行政廳辦事,109年8月回任高院法官迄今,曾任司法官學院講座、法官學院講座。
從以上經歷觀察,鄭富城應該是個法學素養很好的法官,可是,回過頭來檢視《田案》的審判過程,反差何其大!
再看陳德民。他也是政大法學碩士,法訓所第36期結業,98年就調任高院法官,3年後再調司法院司法行政廳辦事,今年7月6日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甫通過決議,調陳德民升任高院庭長。
從學經歷看,陳德民也是很優秀的法官,可是,檢視《田案》的審判過程,他盡到審判長之職責了嗎?
※作者為資深司法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