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通行欠費掛號通知的郵資問題,遠通電收公司認為,相關的郵資款項不在合約範圍內,向高速高路局提出告訴求償郵資費,高等法院認為求償有理,判高公局應支付7456萬元給遠通。(翻攝自YouTube)
國道通行欠費催繳通知的郵資問題,遠通電收公司認為,相關的郵資款項不在合約範圍內,不滿額外增加營運成本,向高速高路局提出告訴求償郵資費,高等法院認為求償有理,17日判高公局應支付7456萬元給遠通。
高公局委託遠通電收公司辦理國道電子收費(ETC),雙方合約簽訂,用路人若有欠費未繳,遠通應寄掛號信通知補繳費用,不料,立法院2014年決議,要求高公局應先寄發平信,再寄發掛號信催繳,因此多了一筆「平信」的郵資費用。
遠通電收認為,寄平信非合約範圍,向高公局提告求償從2014年1月到2015年8月的郵資費用共5583萬元。
一審判決,立法院2014年通過決議內容,僅具建議性質,無法律效力,判高公局敗訴須支付。高公局不服提上訴,遠通電收也追加要求高公局支付2015年9月到2016年2月郵資費用1873萬元,總計7456萬元。
高院二審認為,高公局和遠通簽收費契約時,遠通依約僅須用掛號郵信寄送繳費通知給欠費用路人,並沒有寄平信通知的義務,17日判高公局應如數支付7456萬元,可上訴。(蔡易軒/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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