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茂鍾被判社會勞動後又做假,1審宣判7日出爐。(取自紡拓會網站)
涉及司法圈醜聞的佳和集團前董事長翁茂鍾,因涉及炒股案被判刑1年,得易服役社會勞動,他卻串通警方造假簽到,未實質服勞動而被起訴,台南地方法院今(7日)做出一審宣判,處翁有期徒刑2年2個月。另同謀的退休副所長楊博賢則處1年10個月,緩刑4年,全案仍可上訴。
2012年,翁茂鍾涉及共同炒作佳和公司股票並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遭高等法院判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由台北地檢署囑託台南地檢署執行易服社會勞動,2012年9月執行完畢。
不過,高檢署檢察官重新檢視卷宗時,赫然發現翁在短短2012年1月到9月期間,就完成了2196小時的社會勞動,涉執行不實,調查後竟發現麻豆分局官田分駐所涉嫌包庇翁。
2021年4月,南檢依《偽造文書罪》,陸續傳喚翁及官田所等多名現職、退休警員,最後認定翁和已退休的副所長楊博賢同謀,在表冊上不實記載勞動執行記錄。翁、楊2人遭羈押禁見4個多月後,台南地方法院於6月24日開庭審理此案,2人當場認罪,翁更強調不會逃亡,「向社會道歉,會用餘生多做公益。」盼法官從輕處理。
最後,翁獲准50萬元交保,但限制居住半年;該案於7日下午5點做出1審宣判,翁茂鍾處有期徒刑2年2個月,楊博賢1年10個月,緩刑4年。
至於為何翁沒向楊一樣緩刑?台南地院表示,審酌被告楊博賢未曾因為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因一時私心而觸法,犯後坦承且有悔意,故予以緩刑;而翁為本案主導者,造成社會大眾對公權力執行觀感不佳,且尚有前案之有期徒刑待執行,故不宣告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