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教工會檢舉臺師大學校「行政高層」介入新聘教師的資格條件設定,侵犯學術社群內部專業判斷。(圖片取自臺灣師範大學官網)
去(109)年 5月 22 日,臺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以《高教工字109008號函》,向教育部「檢舉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要求各系/所於徵聘教師前,應先提報『參考人選』獲准,其要求與流程有違大學法規定」,影響教師聘任之公正性甚鉅,盼教育部基於適法性監督職責,糾正臺師大!
高教工會於該檢舉函嚴正指出:臺師大不僅由學校「行政高層」介入新聘教師之資格條件設定,且還要求系/所於聘任前提出「參考人選」,進行涉及「人別性」之判斷,嚴重侵犯學術社群內部之專業判斷。此類有違正常法制之聘任程序,非但會損及教師聘任之專業性,更可能會成為「學校高層」藉機「內定」、「要脅系/所聘高層自己人」之聘任不公正溫床,顯然有立即改正之必要……,故特向教育部提出檢舉,以維護教師聘任公正性。
同年5月27日,臺師大吳正己校長在立法院質詢會議上,自承其於5月4日函令全校通用之「專任教師員額申請暨聘任作業流程」(即上揭之要求各系/所於徵聘教師前,應先提報「參考人選」案),事實從未經過校務會議審議,更遑論具有合法性!
在各界強烈關注下,教育部始於去年6月23日,以《臺教高(五)字第1090052278A號函》,責請臺師大速予檢視「學術能力小組」暨「參考人選」機制,將之納入相關規章規範,並提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甫得據以實施。之後,教育部更於10月14日,向全臺各大專院校發函訓示:「茲因該校(臺師大)應聘申請之學術能力審核小組暨「參考人選」機制,未明訂於校務會議通過之教師聘任規章,致遭質疑有黑箱內定情事」;同時,教育部也將上述之臺師大事例,明文列為「爭議案件」類型/樣態,且重申大學法第18條及第20條規定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6條第1項等之「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與旨意,要求各大專院校:務須「確實檢視目前章則規範、完備教師聘任程序,以及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分級暨運作事項等相關規範,以杜爭議」!
被教育部函訓且昭告天下的,雖然是臺師大,但在行政作為上直接違逆法令與違背職務的,是吳正己校長與權責單位人事室紀茂嬌主任。可嘆這種因「球員兼裁判」而孳生的「爭議案件」類型/樣態,並沒有因為教育部的兩次訓示,而使臺師大的「不正常」,回復正常。
本(9)月15日,臺師大以《師大教申字第110A000015號函》,援引「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指稱:「因涉及部分委員個人隱私及職業秘密等」,爰不予公開「教師申訴委員」分屬何種「法定類別」。這則曠世奇聞,再次凸顯吳正己校長與人事室紀茂嬌主任聯手的「球員兼裁判」,是如何地讓臺師大一再陷入「不正常」大學泥淖!
依教育部於去年6 月 28 日明令修正發佈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申評會委員乃由教師(未兼行政)、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該地區教師組織代表,以及組成申評會之校方代表擔任。既然法有明文,「教師(未兼行政)、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該地區教師組織代表」係屬「法定類別」,則申評會委員之出任與配置,自應與「法定類別」相符。
茲為了解「球員兼裁判」的臺師大,是否因為「作賊心虛」,而拒絕公開教師申訴委員究竟屬於何種「法定類別」?經詳查後驚天發現:臺師大人事室公告的「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居然還停滯在民國106年6月28日!而更令人髮指的是:上揭教育部明訂發佈的全文43條新準則,顯現在臺師大人事室「法令規章」專頁上的,竟仍是個公告於民國105年10月19日的舊版本!!
至於吳正己校長與人事室紀茂嬌主任共同假借:「因涉及部分委員個人隱私及職業秘密等」,爰不予公開教師申訴委員分屬何種「法定類別」。謹引用教育部之「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第15屆委員名冊(聘期110.7.1~112.6.30)為例,該名冊詳實敘明了各個委員之現職單位與職稱。另再以台灣大學為例,台大亦是循規蹈矩地依前揭之「教師(未兼行政)、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該地區教師組織代表,以及組成申評會之校方代表」,一一清楚羅列各「法定類別」委員名單。是以,何來什麼因「個人隱私及職業秘密」,而不公開「法定類別」名單之無稽藉口可言?
嗟乎,欲蓋彌彰!一個專為培養臺灣師資,本應「為師為範」的教育龍頭大學,遭逢百年之大不幸,既連續背叛「誠正勤樸」校訓、違反法令規定,又因自失「行政中立」本份,從而摧毀基於「保障教師權益,抒解教師糾紛,促進校園和諧」,爰設置臺師大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的神聖宗旨。當一所National Taiwan「Normal」University,變質為「不正常」大學時,全臺灣的家長,是不是都該向臺師大致上哀悼!
※作者為臺師大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