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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難獨厚HIV」愛滋器捐修法  疾管署反對特殊化

黃驛淵 2017年02月20日 21:40:00
政府打算修法讓愛滋感染者可互捐器官,但要不要排除親等限制,至今尚未獲得社會共識。(湯森路透)

政府打算修法讓愛滋感染者可互捐器官,但要不要排除親等限制,至今尚未獲得社會共識。(湯森路透)

立法院法制局在法案評估報告中拋出修法意見,建議讓愛滋感染者的器官捐贈「排除親等限制」,但各方意見不一。衛生福利部醫事司長石崇良表示,愛滋患者器官互捐是否排除親等限制「可討論」,後續將再研議。但疾病管制署官員持保留態度,認為指定捐贈應通盤考量,「很難獨厚HIV」,若只讓愛滋感染者族群可指定捐贈、「特殊化」,其他慢性病如B型肝炎患者恐會抗議不公平。

 

立法院法制局則表示,除非一般待移植者願意接受愛滋感染者的器官,否則先在此次修法排除愛滋患者器捐的親等限制,並不會影響其他待移植者權益。況且,從2011年愛滋器捐事件,受移植者及家屬的強烈反應已可知,社會大眾普遍不接受愛滋感染者的器官。

 

延伸閱讀:愛滋器捐美意加碼 立院法制局籲:排除親等限制

 

 

「法制設計必須合乎我國國情現狀。」立法院法制局並在法案評估報告中表示,當社會大眾已經不再歧視愛滋病,愛滋感染者權益與其他人並無二致時,當然可以回歸一般傳染病的法制,《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也沒有存在的必要;但目前現實並非如此,愛滋病迄今仍深受歧視,因此,這次就是針對愛滋感染者權益保障的特別事項修法。

 

事實上,立法院法制局日前曾邀衛生福利部醫事司、疾管署及民間團體代表舉辦座談會。當時法制局提出「排除親等限制」的意見,疾管署並不認同。

 

「如在專法修正,好像在HIV開了一個門,希望通盤規定在《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疾管署表示,2002年立法院審查《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時,曾有一些委員提出解除親等限制、採專案實質審查的方式處理,但最後未被採用,只把原本的「三等親」限制,放寬至現在的「五等親」。

 

一般民眾對器官捐贈大多支持,但對於愛滋病患器官移植是否維持等親限制,各界意見不同。(翻攝自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

 

疾管署認為,愛滋病是慢性疾病,與其他慢性疾病作法應一致;時隔10多年,可再對器官移植是否宜維持親等限制,但應採通盤檢討方式,而不適合只針對愛滋患者。

 

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秘書長林宜慧則認為,「指定捐贈的建議挺好,過去未曾思考到這個問題」。她表示,不論是不是愛滋患者,就長遠來看,她都支持開放指定捐贈;多年前台灣就曾討論過此議題,但當時民間仍有「器官買賣」疑慮,最後修法無疾而終。

 

「一碼歸一碼!」醫師出身的民進黨立委林靜儀說,指定捐贈要不要排除親等限制,與這次愛滋感染者互捐器官是不同層次的議題,兩者不該混為一談。她表示,這次愛滋器捐修法主要是讓愛滋患者多了一個器官移植的來源,這跟指定捐贈的議題無關;況且,一般人也會遇到指定捐贈的問題,若要談指定捐贈,那就應該另外談。

 

立委林靜儀認為,愛滋器捐修法,主要是讓愛滋患者多了一個器官移植的來源。(翻攝自SBS Your Language)

 

至於立法院法制局稱愛滋患者因「摯友、同性伴侶間的捐贈可能性更高」,所以建議先讓他們排除親等限制。林靜儀說,造成此結果的關鍵在於同性伴侶身分不被承認,解決之道是要回頭去修《民法》,賦予同性伴侶法律上的「配偶」身分。

 

疾管署表示,現在已有同志伴侶註記,加上衛福部曾函釋《醫療法》代簽手術同意書的「關係人」,包括同居人、摯友、同性伴侶等,未來器官移植的親等限制,「可能可以擴大解釋」。

 

但立法院法制局表示,對於《醫療法》的「關係人」,主管機關的確有解釋的空間,但《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中牽涉器官移植親等限制的「配偶」認定,主管機關恐無解釋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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