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工程師探勘時,因欄杆鏽蝕不慎墜落橋下身亡,法院判基隆市政府國賠2124萬。(取自文化部國家文化資產網)
基隆市府2016年施作下水道工程,包商創聚公司陳姓工程師在中正區和豐橋探勘橋下水文時,倚靠在橋上的倒U型鐵欄杆往下俯視,不料欄杆因嚴重鏽蝕突然斷裂,陳男墜落13.3公尺深橋下排水溝,全身多處外傷,送醫急救不治。家屬請求國家賠償,法院一審判基隆市政府應賠償2618萬元,二審改判賠2124萬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此案發生在2016年4月,陳男家屬認為,事發地點屬於市區道路,欄杆是道路附屬設施,基隆市府任憑欄杆鏽蝕、毫無支撐力,管理失當,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基隆市府辯稱,欄杆是建商早年開闢道路時所設置,後來市府雖徵收事發地點土地,但欄杆所有權不是市府的;而且陳姓工程師沒戴安全帽,以探頭俯視的危險動作查看下方大排水溝,重心失衡加上肢體倚靠的重量,導致欄杆不堪負荷而折斷,是陳男個人疏失,與欄杆是否欠缺管理並無因果關係,因此拒絕賠償。
但法官認為,事發地點附近路段並未禁止行人通行,且距離公車站牌僅數十公尺,可見是行人可進出的開放空間,一般人行經確有可能因高低落差自高處墜落,導致受傷或死亡,具有高度危險性。
法官也認為,無論欄杆屬於市府或其他人,只要是供公共或公務目的使用,且事實上應由市府管理,就適用《國賠法》規定。
法院認定,基隆市府不僅未拆除或修繕已鏽蝕的欄杆、未裝設護欄阻絕,也沒將此危險路段列管定期維護,更沒設置危險警告標示,造成陳男倚靠欄杆時,不慎墜落橋下而死亡,市府對護欄的管理確有缺失,法官審酌後,判市府須賠償陳男父母、妻兒等5人扶養費、精神慰撫金等共2124萬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