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檢署主任檢察官朱兆民(圖)涉在桃檢檢察長時財產申報不實,漏報妻子一筆逾新台幣1503萬元債務遭罰32萬元。(取自嘉義地檢署官網)
高檢署主任檢察官朱兆民涉在桃檢檢察長期間財產申報不實,漏報妻子一筆逾新台幣1503萬元債務,遭罰32萬元而興訟抗罰,雖曾被台北地方法院認定開罰無誤,判朱兆民敗訴,經上訴後,日前台北地方法院認定未將融資債務列報在申報表之「債務」欄位,但有將融資列報在「有價證券─股票」欄位,並在附件中將相關資料附上以供查核;在申報財產114筆與6筆債務中,純屬一時疏漏所致,實難認定具有申報不實之間接故意,判定應撤銷其被罰32萬元。
全案經監察院廉政委員會22日舉行委員會議中,監委決議尊重台北地方法院的判決,不再上訴,全案就此劃下句點,朱兆民漏報妻子債務案最終勝訴收場。
2019年11月台北地方法院行政判決指出,朱兆民在桃園地檢署檢察長任內,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應申報財產人員,於民國104年度申報財產,漏報妻子名下債務1筆,金額為新台幣1503萬8000元,監察院開罰32萬元;朱兆民不服遭罰,提起訴願遭駁後,提起行政訴訟。
朱兆民主張,他申報時,將妻子104年12月24日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保管帳戶各專戶客戶餘額表」一併申報供查核,此表在證券餘額別欄已註記「融資」,就表示有借貸,他沒有故意申報不實。監察院抗辯,雖有註記「融資」,但融資金額仍需朱兆民進一步查明並填載於財產申報表上,才算已盡財產申報義務。台北法院認定開罰無誤,判朱兆民敗訴,可上訴。
經朱兆民上訴後,日前台北法院行政判決指出,其申報債務筆數及金額,遠超過漏報證券融資金額,而且有充分將抵押貸款債務的相關資料都附上以供查核,實難認定有故意漏報證券融資債務的動機或目的;漏報屬過失並不具有申報不實之間接故意;與「故意申報不實」之規定不符,判定應撤銷其被罰32萬元。全案經監察院廉政委員會決議,尊重台北法院判決不再上訴後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