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院法官曾雨明日前「密室勘驗」扣案鐵棒,並逕行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判處竊盜被告罪刑,再度引發議論。(圖片摘自網路)
9月24、25兩日,電子媒體及平面媒體接連報導一則桃園地院法官曾雨明親自「密室勘驗」扣案鐵棒,並逕行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判處竊盜被告罪刑的司法趣聞,有媒體說曾雨明是「暴走法官」,也有說是「恐龍法官」、「失控法官」,但筆者認為,以「天兵法官」名之更貼切。
鑑於諸媒體的報導稍嫌簡略,以下,筆者擬將觀察的縱深拉長,從20多年前說起。其實,曾雨明的「奇文妙判」及「暴走失控」行徑,並非始於今日,而是早已有之,只因司法院的職務監督失之寬縱,才使得這種「天兵」、「恐龍」仍能濫竽充數迄今。
在資深法官眼中,曾雨明雖然正義感十足,而且嫉惡如仇,但是,卻是無視證據法則及正當法律程序的法官。例如:
例證一、「本院非愚亦非痴,當不受其愚弄」。
89年間,曾雨明任職桃園地院法官時,判了一件贓物案,即在判決中逕行認定:「該贓車於市場上之價格至少亦在55萬元以上,被告竟能以10萬元購入,猶稱不知該車係屬贓車,無非將本院當成愚痴,本院非愚亦非痴,當不受其愚弄。」,這是件簡易案件(參見89年度易字第1238號刑事判決)。
另外,88年度訴字第471號刑事判決,亦有雷同文字。
曾雨明似乎是個虔誠的佛教徒,因此,對於「本院非愚亦非痴」之類用語情有獨衷,他的奇文妙判甚至引起一位退休大法官的側目,特地在司法週刊中撰文評議。
例證2、無視證據法則、正當法律程序
90年間,曾雨明承審桃園地院法官劉大正收受訴訟當事人價值32萬金錶案,據某位當時也任職桃園地院的資深法官透露,在曾雨明獨任審判過程中,完全不管程序正當性,傳證人、調查證據,都不給劉大正抗辯,甚至還當庭說,一定要重判。當時,桃園地院內部即有資深法官研判,這種罔顧證據法則、正當法律程序的判決,最後反而會讓劉大正逃掉,曾雨明根本是判自己爽的,後來,曾雨明雖然依職務收賄罪及職務詐財罪重判劉劉大正應執行刑16年,褫奪公權4年,但是,案件經上訴到高院,就全部翻盤了,最後,全案果然以無罪定讞收場(參見最高法院94台上1724號判決)。
劉大正案是最高法院於94年4月判決無罪定讞,當年,筆者曾訪問承審劉大正案的審判長紀俊乾:「本案改判無罪的關鍵在哪裡?」,紀庭長欲言又止,似有難言之隱,如今對照前述曾雨明同事的「預言」,紀庭長當時難以明言的原因,筆者終於稍能釋疑了。
例證3、情緒控管差,有罵無類,罵被告,嗆律師,罵檢察官、罵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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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間,曾雨明調任基隆地院,因所承審的簡易案判決被該院合議庭撤銷,怒踹受命法官辦公室的大門,雖有法官評鑑委員提議記過,但是,司法院公懲會僅記申誡2次。
103年間,曾雨明任職桃園地院審判長時,情緒失控,開庭對當事人咆哮、嗆律師,恫嚇要羈押、扯省籍、上手銬,法官評鑑委員會雖然決議建請司法院移送監察院,並建議免除其法官職務,轉任其他職務但是,案經監院彈劾後,司法院職務法庭於106年1月還是僅判決曾雨明罰俸10個月而已。
107年12月間,曾雨明判決一件精神障礙被告陳昱樺毀損案,檢察官以速偵程序聲請簡易處刑,曾雨明將被告送精神鑑定後,確認被告陳昱樺行為能力下降,判決免刑。曾雨明在判決書的最後寫了一大段註記:「檢察官應予檢討改進處」,簡言之,即是指責檢察官為快速結案,未將被告送精神鑑定,有檢討必要。(參見106年度桃簡字第2186號判決)
另據司法內部人透露,曾雨明還曾體罰過警察交互蹲跳,不過,這部分筆者無文書證據為憑,只能姑妄言之,附記一筆,僅供參考。
例證4、密室勘驗、突襲裁判,侵害被告的辯護權、在場權
今年1月,曾雨明審判余勝義持鐵棒行竊案。因檢察官認定鐵棒不是凶器,以速偵程序聲請簡易處刑,曾雨明認為,承辦檢察官未勘驗鐵棒,內勤檢察官也未勘驗,有調查未盡之嫌,乃依職權向承辦警分局調取扣案之鐵棒,自行勘驗,結果認定:「經法官自行以該鐵棒敲擊己之頭頂乙下,雖敲擊力道未很重,然仍發現該鐵棒確屬堅硬,頭頂很痛。…鐵棒1支顯然對人之生命、身體法益構成危害,而屬兇器。」
曾雨明依據勘驗結果,逕行認定鐵棒屬兇器之後,即變更起訴法條改依加重竊盜罪判處被告余勝義6月有期徒刑,因檢察官及被告均未上訴定讞。
本案即是9月24、25兩日,電子媒體及平面媒體接連報導的司法趣聞。這則判決,在司法圈內引起的迴響,很多都是以嘲諷的語氣形容,例如,「哪天他審判槍砲案,要勘驗殺傷力,豈非要…」。至於平面媒體報導,也大都以趣聞方式處理,例如,以「用生命寫判決」形容曾雨明的自行敲頭勘驗作為。以下,筆者擬從「這根本是件離譜違法的烏龍判決!」的觀點,來檢視曾雨明的判決。
首先,這是件違背法定程序的「密室勘驗」案件。本案是簡易處刑案件,曾雨明勘驗鐵棒時,並未開庭,當然也未通知檢察官、被告、辯護律師到庭,這不僅勘驗程序完全不合法定程序,逕行認定勘驗結果,並採為論罪依據,也侵害被告的在場權、防禦權。
其次,這是件違背法定程序的「突襲裁判」案件。檢察官原以簡易處刑案件起訴,曾雨明要變更起訴法條判決,依法應將簡易程序改為普通程序,要變更罪名判罪,依法也應盡到告知義務。
最後,本案判決既然有上述違法事由,對被告不利,而且判決定讞,假若檢察總長要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依法是可以撤銷原判發回更審的。
評述完曾雨明的「天兵事跡」之後,筆者要評議司法院的寬縱,以及桃園地院與基隆地院的無奈。
先說桃園地院與基隆地院的無奈。據某位資深法官透露,曾雨明的情緒控管很差,與他的精神官能出狀況有關,假若沒有按時吃藥,即可能發生情緒失控。因此,不論在桃園或是在基隆,院長或法官同仁都不敢讓曾雨明開庭辦案,也不敢讓曾雨明當審判長,結果,不用開庭的簡易庭就是曾雨明的最佳歸宿。
可惜,偏偏有院長不信邪,例如,陳晴教當院長時,讓曾雨明擔任審判長,結果,就爆發曾雨明當庭罵被告、嗆律師而被監察院彈劾、被職務法庭懲戒的案件。
更弔詭的是,曾雨明不僅在擔任審判長開庭時會罵人出亂子、會闖禍,連在不用開庭的簡易庭也會「出包」(沒被告、律師可罵,自行敲頭勘驗鐵棒,或在判決書中痛斥檢察官亦可),他簡直是標準的燙手山芋,「吃這個也癢,吃那個也癢!」,院內的事務分配怎麼安排曾雨明都難。
再談司法院的寬縱。司法院的寬縱,可以從行政懲處、司法懲戒太輕可以看出。曾雨明的情緒控管太差, 簡直是不定時炸彈,姑且不論法官同僚與曾雨明相處必需戒慎小心,書記官、法警、警察…等下屬更不說了,一不小心都可能掃到颱風尾,連院長也視曾雨明為「特別照料對象」,儘量避免曾雨明出亂子。
筆者曾訪問某位有留美背景的最高法院退休庭長:「像曾雨明這樣的法官,在美國可能只是申誡或罰俸了事嗎?」,這位庭長說:「那是不可能的事,早就撤職淘汰了!職務法庭根本是亂來」,言下之意是,類似曾雨明這種「天兵法官」兼「自走炮」,之所以會三不五時的「出包」成為輿論嘲諷的對象,甚至為司法同僚所不齒,究其淵藪,根本是司法院過於寬縱所致!
※作者為資深司法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