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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投、欣裕台提告護百億黨產 北高行駁:不具備當事人適格

上報快訊/陳螢雪 2021年10月21日 19:55:00
中投與欣裕台公司提起行政訴訟要撤銷黨產會處分,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不具備當事人適格而駁回。(資料照片/王侑聖攝)

中投與欣裕台公司提起行政訴訟要撤銷黨產會處分,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不具備當事人適格而駁回。(資料照片/王侑聖攝)

中投與欣裕台2公司,2016年被「黨產處理委員會」認定為國民黨附隨組織,其中中投淨資產約154億元、欣裕台則約1.9億元,黨產會處分國民黨轉移持有的全部股權為國有。中投、欣裕台不服,提出行政訴訟,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9日判決,受處分人是國民黨,中投、欣裕台不具備當事人適格,無權提出行政訴訟,未經言詞辯論直接判決2公司敗訴。

 

判決指出,黨產會於2016年11月29日以國民黨為被處分人,作成黨產處字第105005號處分書,主文為:「被處分人應於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移轉其持有之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部股權為中華民國所有」。

 

 

但中投、欣裕台認為自己是利害關係人,對黨產會提出行政訴訟,訴求撤銷處分。此案審理一度因為《黨產條例》被聲請釋憲而停審,不過去年8月大法官已宣告《黨產條例》合憲,行政訴訟繼續進行。

 

北高行合議庭法官審酌,依《黨產條例》第1條、第4條、第6條、第7條的規定,可知其立法目的是在於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落實轉型正義,且不影響善意第三人原所存有的權利,並非賦予第三人有監督被告的公法上權利。

 

再者,中投與欣裕台2公司並不是受處分人,必須具備法律上利害關係才能提起行政訴訟。但黨產會的處分是命令國民黨轉移持有的股權,所涉及的是國民黨而非2公司的財產權利,其股份之轉移屬於股份持有者在經濟上價值的轉移,而不是2公司得以出面主張的法律上權利或利益。

 

北高行指出,中投與欣裕台公司並不因原處分而有任何公法上權利受到侵害,對黨產會的處分既然不具備法律上利害關係,並無實施訴訟權能,其提起撤銷訴訟不具當事人適格。

 

因此北高行認為,原告所起訴的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因此不進行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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