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案件負苛過多,縱使天天加班到深夜,仍被民眾指責「拖太久」,此次司改會議,最應討論出解決方案的,就是設法讓檢察官擺脫這類「微罪」案件,才有可能實現精緻偵查。圖為紅火案開庭,學生進入旁聽。(取自網路)
國是司改會議議題龐雜,但在我看來,檢察官案件負苛過多,縱使天天加班到深夜,仍被民眾指責「案件拖太久」、「沒耐心讓當事人充分陳述」、「證據蒐集不全就結案」,才是最需此次會議討論出解決方案的議題。
依據法務部之統計,104年各地檢署平均每一檢察官每月新收之偵、他及相(驗屍)字案件(此三類案件都要開庭、履勘現場或搜索扣押,寫結案書類)計80.2 件。加上原來未結案件,每個檢察官手上至少有150以上的案件同時在進行。而以我本人30年擔任檢察官之經驗,每月同時進行的案件只要超過40件,偵查品質就會開始下降。
這些眾多案件中,花費檢察官最多時間與精力的,往往是「單一受害人」之「微罪」案件(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等等),民刑責任糾葛不清,雙方互不相讓,開庭次數頻繁,對檢察官偵辦「高公益性案件」(例如電信詐欺、環保食安、內線交易、販毒、貪瀆)有相當大的排擠效應。我們必須設法讓檢察官擺脫這類「微罪」案件,精緻偵查才有可能實現。
3方案讓檢察官擺脫「微罪」案件
此次國是會議被提出的一個方案是「警察微罪處理權」,由警方來幫檢察官清理「微罪」案件。但警察本身業務量已超載,是否有時間與意願去處理這些「與績效評比無關的」的案件?而且如果讓警察於有犯罪嫌疑時得逕向法院提起公訴,那誰要去蒞庭?如何權責相符?另一方面,如果讓警察於罪嫌不足時可以「逕行簽結」,那被害人不服時怎麼辦?訴願後打行政訴訟?讓警察陷入被控「吃案」的無底黑洞?此方案若未做好配套,可能會製造出更多問題。
第二個方案是「微罪轉自訴」,亦即,修法規定「微罪」全部改為告訴乃論之罪,且被害人只能到法院提起自訴,讓法官直接審理(同時引進刑案收費制度,以防止濫訴)。但此舉院方案件勢必增加,法官們的抗拒可以預期。而且,因為法律規定自訴案件必須請律師當告訴代理人(檢察官原則上不到庭),那沒錢請律師的被害人怎麼辦?全部都由國家出錢幫他們請律師?會不會被指摘為「圖利律師界」?
第三個方案就是檢方還是把所有案件吃下來,但倣造德國制度,在各地檢署另設「 副檢察官」,專門處理「微罪」案件。這些「副檢察官」與現行的「檢察事務官」(檢察官助理)不同,可以用自己名義結案,權責相符。檢察官不再過問「微罪」案件,便能夠專心偵辦公益性較高的案件,提昇辦案品質。當然,此方案國家必須負擔人事成本,但總比增加檢察官的花費低。
如何讓檢察官能夠集中辦案資源做精緻偵查,避免不成熟的案件進入審判程序,是司改能否成功的關鍵。占用檢察官太多精力的「微罪」部分,到底要如何解決?就讓司改會議指出一條明路吧。
※作者為檢察官,現任法務部政策諮詢小組執行長
陳瑞仁:司改國是會議應以「審判金字塔化」與「防逃追錢」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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