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娟芬專欄:權力者不需要理由 權力就是終極的理由

張娟芬 2021年11月12日 07:00:00
最高檢擬了一個要點說可以綜合審查死刑案件的疑點,但是實際審查的時候卻當作非常上訴案件在審查,其實是在打假球。(圖片經合成,摘自審判王信福臉書)

最高檢擬了一個要點說可以綜合審查死刑案件的疑點,但是實際審查的時候卻當作非常上訴案件在審查,其實是在打假球。(圖片經合成,摘自審判王信福臉書)

最高檢察署於2016年公布了《最高檢察署辦理爭議性死刑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讓已經定讞的死刑案件,除了既有的三個救濟管道:再審、非常上訴、釋憲以外,又多了一個管道。今年五月,「王信福救援大隊」成立,也決定依循這個要點向最高檢提出聲請,促請審查。

 

沒想到,廢死聯盟收到了一張令人哭笑不得的回函,主旨說:「貴聯盟等聲請提起非常上訴一案,經詳予審核,認與非常上訴要件不合,歉難辦理,請查照。」想笑的是,我們沒有提非常上訴,怎麼會被駁回非常上訴呢?想哭的是,最高檢直接把駁回非常上訴的例稿拿來回覆我們,牛頭不對馬嘴,這樣也敢說「詳予審核」嗎?

 

最高檢雖然也辦理非常上訴的業務,但是他們自己提出的審查要點,可以很明顯看出是一個通盤的審查,不是侷限於非常上訴事由。非常上訴事由是判決違背法令。最高檢的要點,除了判決違背法令以外,還包括了事實認定的錯誤、量刑不當、或者應重新調查的新事證(見第四條),可見這個審查要點兼容再審與非常上訴事由,也不排斥在審查階段即進行必要的調查。

 

王信福的律師團在聲請意見中指出,王信福案缺乏科學證據,以同案被告陳榮傑的證詞作為定罪的主要證據,又大量使用證人的警詢筆錄,而這些警詢筆錄若不是未經對質詰問,就是證人指出警方刑求施壓因此撤回證詞;用這些瑕疵證詞架構起來的有罪判決非常薄弱,禁不起檢驗。

 

我們在聲請意見中進一步指出,本案關係人李慶臨的涉案嫌疑重大,包括:一、案發前,李慶臨建立了「大哥—小弟」的控制關係,使陳榮傑在生活、工作、人脈、社交各方面,全盤依賴李慶臨。二、案發時,李慶臨指揮犯罪如臂使指,提供陳榮傑凶器、下令開槍、帶他離開、藏匿凶槍、協助逃匿,直到犧牲陳榮傑以保全自己。三、案發後,李慶臨全面壟斷陳榮傑的對外溝通管道,積極串證,欺瞞誤導,直到王信福受冤、陳榮傑死亡、自己獲判輕罪。李慶臨有行兇動機,槍手聽命於他,凶槍為他所有,案發後的接應、滅證、逃亡、串證、收買等一連串行為鐵證如山,竟未受適當司法制裁;反是王信福無端被牽累受冤。

 

本案的卷證依檔案法應該永久保存,檢察系統卻顯然沒有切實遵守,以致關鍵的九卷錄音帶不翼而飛。我們追查這些證物已經好幾年了,都在公文往返之中消耗時間與精力,這是檢察系統第一次承認東西已經不見了。證物保管的責任在檢察系統,在死刑重大案件上竟然如此失職,最高檢毫無反省,只是兩手一攤:「因此貴聯盟等欲勘驗錄音帶,事實上亦屬不能。」最高檢還想減輕自己的過錯,說那些都是檢訊而非警詢。事實上,警詢錄音帶附在相驗卷或偵查卷內,是實務常見的作法,錄音帶既然不見了,最高檢怎能斷定裡面的內容為何?

 

最高檢在回函中抄襲例稿,說事實認定是法院的職權,不能提非常上訴,所以歉難辦理。換句話說,最高檢擬了一個要點說可以綜合審查死刑案件的疑點,但是實際審查的時候卻當作非常上訴案件在審查,這不是打假球嗎?審查要點裡列出九項討論事由,好像真心想要投入冤獄平反似的,經過王信福案測試卻發現,這只是個華麗的假動作!面對這份荒謬的回函,只能說:權力者不需要理由,權力就是終極的理由。

 

※作者為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理事長

 




 

 

【上報徵稿】

 

上報歡迎各界投書,來稿請寄至editor@upmedia.mg,並請附上真實姓名、聯絡方式與職業身分簡介。

上報現在有其它社群囉,一起加入新聞不漏接!社群連結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