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社工願意捐薪水?多半礙於自身經濟壓力,再加上社福機構情緒勒索,才不得不接受這種「不樂之捐」。(圖片取自高雄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
所謂薪資回捐,是指社福機構要求社工將每個月的薪水,扣下幾千塊,再捐回給雇主的剝削手法。
為什麼社工願意捐薪水?多半礙於自身經濟壓力,再加上社福機構情緒勒索,才不得不接受這種「不樂之捐」。
我所遇過的薪資回捐,大部分為三種違法樣態:
雇主每個月發薪日遞給社工紙條,要求把薪水以教育費、行政費等名義匯款給機構,而機構早已編織綿密的組織關係,營造每個員工都有配合上繳薪資責任,耳語社工這樣的行為,都是為了社會公義,多數人無法忍受威脅利誘,只好捐薪就範。
常見的手法是雇主找不知情的親友,或是趁暑假打工旺季,蒐集學生或打工族的身分證、印章、存摺、提款卡等資料,轉為申請政府計畫的浮報人頭戶,將政府補助的人事費領出後,再用低薪聘用正職員工,從中獲取差額。
雖2020年社工薪資新制上路,法定月薪34,916元起跳,但仍有雇主會巧立名目,將社工的薪資拆分本薪、餐費、零用金、交通補助等,要求工作職務上的支出,必須自行從薪水負擔,間接將行政開銷轉嫁到社工身上。
該如何根除回捐惡習?筆者認為,針對違法機構必須公開違法名單,建立更嚴格懲處條款與完善退場機制,以高雄市社會局為例,相關社福委託契約明定,每查到1人被回捐,即罰受委託單位1萬元,可以連續處罰。
110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也規定,若社福機構發生薪資回捐或薪資未全額給付,將要求機構限期改善,限期未改善,二年內不再給予補助。涉及情節重大或累犯,則立即停止補助2年。
杜絕回捐事件發生,除了仰賴社工敏銳的勞權意識,更需要政府公權力積極介入,發生薪資回捐後,主管機關也可要求違法機構,限期返還捐款,而逾期未返還捐款,則將依「公益勸募條例」裁罰2-10萬元,直到返還為止。
強健社福與勞權的保護網,我國的社會福利才不會大打折扣!
※作者為議員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