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忠義:建構「妨害司法公正罪」 約束律師、媒體、名嘴

林忠義 2017年03月02日 07:00:00
新政府正推動第二波司法改革運動,司法係全民司法,不是只有檢察官或法官才有義務維護他的尊嚴,全民都有責任,恣意攻擊,就會三人市虎,讓定分止爭的公正機制毀於一旦。(司改國是會議/攝影:李昆翰)

新政府正推動第二波司法改革運動,司法係全民司法,不是只有檢察官或法官才有義務維護他的尊嚴,全民都有責任,恣意攻擊,就會三人市虎,讓定分止爭的公正機制毀於一旦。(司改國是會議/攝影:李昆翰)

前幾天有位律師為了宣揚陪審制度的好,宛如被害妄想症發作一般,竟向司法官猛潑髒水,滿嘴噴出:「今天法官或檢察官還會收錢的大概在5%至10%之間…現在稱恐龍的恐怕至少占司法官一半以上…如今揣摩民進黨上意的法官、檢察官也陸續產生」等話語。這些荒誕不經的指控,無疑是對現行司法制度以及參與其內的司法人員最嚴重的污衊!

 

延伸閱讀-張靜:向90%至95%不收賄的司法官道歉 

 

面對民眾對司法的不滿,司法人員當然應該深自反省,以新觀念、新作為來運行未來更新後的司法制度,然而一個巴掌拍不響,司法制度不是僅靠司法人員就可以運轉順暢,以當今訴訟結構而言,一角是法院、一角是檢察官、一角是辯護人+被告,中間則是證人、鑑定人及證物的檢視,這四方均參與了司法運作。

 

此外,尚有政治人物、媒體等社會上強勢力量對於司法程序進行或明或暗的影響。易言之,迄今台灣司法的不被信任、無效率,乃是長久以來諸般角色介入其中,所形成的歷史共業,從而欲形塑司法公正的目標,不能單靠法官、檢察官的努力,律師、被告、被害人、證人、鑑定人、政治人物、記者及電視名嘴的定位與改革,同樣必須浮出檯面。

 

談及法院及檢察官面向的司法改革,持續已久,範圍及項目較為明確,反倒是律師、被告、證人、政治人物及媒體等司法參與者、施力者的負面作用較少被論及,其實司法公正性的確保,這些參與者、施力者的角色同樣舉足輕重。案件的偵查及審判就如同料理一般,不斷的加入黑心食材、地溝油,檢察官或法官這些大廚們再怎麼會料理,擺盤再美、雕花再漂亮,端出來的必定是有害身體健康的餐點,亦即無法期待檢察官或法官做出實現正義的美味起訴或判決。對於此一面向的革新,歐美等國有一強而有力的法律策略值得我們思考,那就是妨害司法公正(obstruction of justice;perverting the course of justice)罪的建構。

 

由整個刑事訴訟程序過程以觀,可以大別為偵查、公訴、審判及執行四大部分,則妨害司法程序與否亦應著眼於此,凡是侵害了這四部分程序的遂行,將使司法無法有效正確的發揮其作用,斫傷司法威信,針對其中傷害司法公正行為嚴重者予以入罪化,顯然有其必要!

 

限於篇幅,先就律師角色為例,律師們下列妨害司法行為必須由解釋論著手,翻轉既有實務見解,改為成立犯罪;或由立法論著手,將之入罪科處刑罰:

 

教唆被告虛假陳述

 

被告自己虛偽陳述影響司法作用甚深,應設法導正,問題是無期待可能性,而屬於免除個人責任事由,故無法處罰被告,然而教唆被告於偵審程序中虛偽陳述,以求脫罪,該他人例如律師並無免除個人責任可言,律師既非案件被告,我們對其所扮演的辯護角色亦有期待,蓋律師法第一條明白揭示律師的職責為:「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誠實執行職務,維護社會秩序及改善法律制度。」換言之,律師有實現社會正義,誠實執行職務的義務,自然不應唆使被告虛偽陳述,來爭取勝訴判決,倘使為之,其法敵對意識強烈,客觀上復傷害司法法益,便具有可罰性。

 

干擾證人、鑑定人或通譯

 

以強暴、脅迫、騷擾等各種不正方式,干擾證人、鑑定人或通譯,甚至牽連這些關係人的近親,目的無非逼迫其等不作證或作偽證,將使證人懼怕出庭,使司法正義難以實現,自有處罰之必要。干擾證人在我國實務並非罕見,導致在法庭上串證或拒不出庭,都將影響真實發現,可參照德國刑法第258條妨害刑罰罪或美國聯邦刑法典18U.S.C.§1512干擾證人罪的規定,加以規範處罰。

 

藐視法庭

 

在台灣大眾媒體占有很重要地位,其新聞、言論自由受到很好的保護。然關於言論自由,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說得清楚:「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易言之,言論自由不能無線上綱。

 

以目前台灣媒體競爭激烈,尤其電子媒體,新聞台計有10餘台,幾乎都有開闢談話或政論性節目,而這些節目為了吸引觀眾眼球,什麼話題辛辣就談什麼話題,大眾關心重大刑事案件,節目就這些偵審中的刑事案件便找律師等名嘴沒日沒夜談個不停,可以說天天上演公審戲碼,這是先進國家所沒有的現象,常一有個風吹草動,就以耳語所聞攻擊檢察官、法院,甚至不同電視台有不同藍綠統獨立場,其評論極盡偏頗之能事,破壞司法公正形象莫此為甚,亦使公正審判淪為笑柄,必須匡正。我國可以參考奧地利媒體法(the Media Act of 1981 )第23條、法國1994年新刑法典第434之16條、或英國1981年藐視法庭法案,立法處罰媒體、名嘴蓄意扭曲偵審程序的運作,傷害被告受公平審判的權利。

 

訴訟目的外不當使用訴訟資料

 

司法程序進行中,相關當事人都有可能透過影印卷證、拷貝監聽或開庭等光碟,而取得與刑事案件有關的訴訟證據資料,這些資料理所當然應出現於訴訟攻防,而非挪為法庭外打擊司法人員,意圖爭取不當訴訟利益或其他延伸利益之用。目前實務上偶有律師或被告、被害人召開記者會,乃至於上政論性節目,向大眾控訴司法不公,借用媒體公審,對承辦檢察官或法官施壓,一旦檢察官或法院決定不如其意,則聯合媒體、政治人物群起攻之,嚴重傷害司法尊嚴。其公布訴訟資料於外,亦有損訴訟參與者相關隱私、名譽等權利,極不可取。我國有必要參照德國刑法第353d條及日本刑事訴訟法第281條之5的規定,予以刑事處罰。

 

台灣司法自戒嚴時期以來,一直是先天不良,又後天失調,難以博得民眾信任,即便歷經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迄今10餘年,仍不能擺脫司法不公的刻板印象,然而真是法官、檢察官們都貪瀆怠惰?絕非如此!操守有問題的司法人員寥寥可數,倒是司法部門因其他訴訟參與者、政治人物、媒體等社會上強勢力量介入其中,經常依憑己意任意指摘,攪混司法一泓清水。

 

值此新政府上台推動第二波司法改革運動之際,衷心盼望能關注司法係全民司法,不是只有檢察官或法官才有義務維護他的尊嚴,全民都有責任,恣意攻擊,就會三人市虎,讓定分止爭的公正機制毀於一旦。然而不信司法的社會氛圍已成,故參照他國法制重新建構妨害司法公正罪,將為司法公正行使開闢一條新路。

 

※作者為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上報徵稿】

上報歡迎各界投書,來稿請寄至editor@upmedia.mg,並請附上真實姓名、聯絡方式與職業身分簡介。

 

一起加入Line好友(ID:@upmedia),或點網址https://line.me/ti/p/%40zsq4746x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