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年前,新北市一名17歲少女至桃園的檳榔攤工作,卻遭老闆及友人虐殺、焚屍。(取自三立新聞台YouTube)
一名台日混血17歲林姓少女,23年前在桃園檳榔攤工作,卻遭老闆及友人凌虐後殺害、焚屍。不過,此案在2019年因證人出面重啟調查,林父向4名凶手求償,高等法院法官16日認為,林父在2020年提告時已超過侵權行為求償10年最長時效,原本一審判4人連帶賠償177萬餘元,今大逆轉改判免賠,全案可上訴。
此案在2019年因證人出面,重啟調查。4名凶手後來陸續遭逮捕,一審時重判無期徒刑,二審高等法院審酌2人案發時年僅19、20歲,思慮不周,均改判14年6月。然而,民事求償部分,當時一審法官裁定,4名凶手應連帶賠償177萬餘元。
全案起源於1998年12月間,桃園縣平鎮郊區,警方接獲一具面目全非的女性焦屍,因現場沒有監視器,也未在屍體身上、周遭找到證件,家屬也沒有出面指認,檢警相驗屍體,採DNA建檔後,仍沒能確認該女屍身分。
不過,此案後續有證人出面指認,檢警2019年重啟調查,循線找到林女家屬後,確認該女屍就是林姓少女,而此案則是潘子鑑(42歲)、陳諭詩(43歲)、尚在逃的吳昶弘(40歲)和陳茹華(38歲)所為。
檢警調查,當時林姓少女在潘子鑑經營的檳榔攤工作,1998年12月間,當時為義務役軍人的潘子鑑,懷疑林姓少女私吞檳榔攤收款,亦擔憂吸毒遭少女舉發,便夥同當時女友陳諭詩(43歲)等3人,拘禁、凌虐並剃光林姓少女頭髮,最後以開山刀砍殺、毛巾絞死,載她到平鎮郊區焚屍滅跡。
此案在一審時,法官認為潘子鑑、陳諭詩惡性重大,均判處無期徒刑。
不過,二審經高等法院審理,潘子鑑、陳諭詩改判有期徒刑14年6月,理由是「當時年輕、思慮欠周,考量案發已二十多年,刑罰加以處罰的必要性」。而另一名共犯陳茹華,則因犯案當時僅15歲,考量當時年紀還小,且非本案主謀,故獲輕判14年8月。
另外,少女父親也提出民事訴訟,向4人求償714萬餘元,一審時判決陳諭詩、吳昶弘應各賠償177萬餘元;但因陳諭詩不服上訴,竟二審出現大逆轉免賠。
高院認為,被告陳諭詩等4人在1998年12月間共同殺害林女,為侵權行為,但林父直到2020年9月才提起民事訴訟,距侵權行為已21年,超過《民法》所定10年最長時效,故改判不用賠償,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