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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兒童意外險 保險業必須承擔更多社會責任

蔣念祖李志峰 2021年11月21日 00:00:00
未來產、壽險公司承保15歲以下孩童的壽險、意外險、旅平險,都要提供喪葬費用。(湯森路透)

未來產、壽險公司承保15歲以下孩童的壽險、意外險、旅平險,都要提供喪葬費用。(湯森路透)

因日前大豹溪的意外事件,欣見保險局接二連三地針對十五歲以下之兒童保單的重視。要求所有產、壽險公司應秉於企業社會責任,12月起承保15歲以下孩童的壽險、意外險、旅平險,都要提供喪葬費用等四項決議。

 

事實上,響應全球趨勢,金管會早在2010年即要求所有上市上櫃公司應遵守企業社會責任。包括所有產、壽險公司在內金融服務業均為重點執行對象,對於遵行政府法規與產業之相關規範下,如何妥適回應利害關係人所關切的尤其是尊重消費者權益,以及如何落實執行尤為重要。

 

所以,當2020年6月12日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之保險法107條條文規定,針對未滿15歲小孩的身故保障問題,確定反映民情,將原有身故只能退保費之規定改為得承保喪葬費用,最高61.5萬元。此時,具有企業社會責任之所有產、壽險公司應主動依據相關法令之變更,檢視自身保單是否重新設計,進而告知保戶,是否要調整保單內容,變更保障需求等等。若是去年修法之後,所有產、壽險公司都有這番體認,該做的都做了,而今保險局就不用如此大張旗鼓強制要求。

 

然而,在推行企業社會責任時,對於消費者自由選擇的權利,亦需加以重視。所以,在本次事件後,保險業者除依保險局的指示,檢視所有保單增加提供喪葬費之保障外,更應該在日後向消費者為招攬時,詳為說明可以承保的內容為何,尊重消費者之選擇,讓消費者確實理解其所繳的保險費到底有的承保內容為何,始能讓消費者真正買到自己想要的保障,而非僅能被動接受保險業提供但不見得適合自己的商品,讓保險能夠發揮其確保保戶財務安全與心境安寧之功能。

 

※蔣念祖/東華大學財金系助理教授、李志峰/東吳大學法學院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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