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蔡英文在總統府代表政府向原住民族道歉時曾回應:「再給我一點時間」,她承諾轉型正義不會徒具形式,如今半年過去了,原民會公告的《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卻只可劃設80萬公頃的傳統土地,比當初調查的數字足足少了100萬公頃。(攝影:李昆翰)
「一個給你,一個給小英。」去年8月1日,總統蔡英文以國家元首身分,向原住民道歉;但原民團體不領情,走上凱達格蘭大道抗議道歉僅徒具形式,批轉型正義內容不夠具體。蔡英文當時曾步出總統府回應:「再給我一點時間」;布農族人Tama Nabu(那布)還遞上了兩粒檳榔給蔡的親近幕僚姚人多說:「這不只是善意,是一定程度的信任,更是約定。」
排除「私有地」,近100萬公頃的傳統領域「被消失」。
半年過去了,原民歌手Panai Kusui(巴奈)等原住民再度發起抗爭,已連續8夜紮營凱道,矛頭對準的,正是原民會今年2月甫公告的《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初估可劃設80萬公頃的傳統領域土地;官方新聞稿強調,「從0到80萬公頃,是原住民族土地邁出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的第一步」。
但原住民團體不以為然批評,這些傳統領域土地,是因歷任政權的種種錯誤政策才流落私人手中,如今劃設範圍卻僅限「公有地」、排除私有地,已「重重地傷害我們對蔡英文的信任」,要求原民會主委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下台負責。
因民進黨上次執政時,曾在2002至2006年間推動「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調查」,扣除重疊部分,估計約有180萬公頃的傳統領域土地,面積近半個台灣。如今排除私有地,對原住民來說,等於有將近100萬公頃的傳統領域恐「被消失」。
《上報》進一步調查發現,傳統領域劃設起爭議,關鍵在於各方對於母法《原住民族基本法》的解讀分歧所致。
分歧點一:
傳統領域劃設,《原基法》只規定「土地」,原民會卻說僅限「公有地」,立委反批曲解。
劃設辦法的法源是《原基法》第21條第4項:「有關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之劃設、諮商及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之同意或參與方式、受限制所生損失之補償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另定之。」此條文文字由國民黨原住民立委鄭天財(Sra Kacaw)所提,並於2015年6月9日三讀通過。
為何排除私有地?原民會提出的兩大理由是,若把私有地劃入傳統領域,所有權雖然不會被剝奪,但恐侵害私有地所有權人「自由使用」的權利;第二,原民會認為,母法《原基法》在條文中僅授權劃設原住民族的「公有土地」,因此無法擴及劃設私有土地,否則可能會有「限制人民財產權」的疑慮。
然而,當初提案修法並參與協商的鄭天財,接受《上報》採訪時還原修法過程,直批原民會根本曲解當初立法原意。
他表示,關於傳統領域的定義,應該回歸母法;根據《原基法》第2條,「原住民族土地」包括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換言之,母法根本沒有限定傳統領域只能是公有地,更無排除私有地。而前年修法,主要是希望在原住民族土地(傳統領域、原保地)之外,另納入「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盼同樣賦予法源保障部落的諮商同意權。如今,原民會卻反過頭限縮了原基法第2條定義的「原住民族土地」,完全本末倒置。
分歧點二:
私地劃入傳統領域範圍,會不會侵害人民「財產權」?
鄭天財並爆料,原民會去年8月最初預告訂定的劃設辦法,本來沒有將傳統領域「限縮在公有地」,但後來因「行政院的意見」才修改、加入。
至於原民會宣稱會侵害憲法中的人民「財產權」,鄭天財批評此說法站不住腳。他舉例說,現存包括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環評法等,早就存在許多「土地利用限制」,目的只在規範土地使用的方式,例如住宅區不能做商業使用,工業區不能做住宅區使用,林業用地不能用農牧或建築使用,「難道這也違反了財產權?」傳統領域劃設也是類似概念,根本不會侵害人民財產權。
時代力量原住民立委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也批評,原民會此舉根本是在「出賣原住民、恐嚇非原住民」。她指出,傳統領域依照過去原民會的解釋,就是原民祖先活動的區域、祭祖聖地,以及獵場獵區等,概念就像是經濟海域一樣,只是劃定「範圍」,根本無涉公、私有土地的定義,也不會侵害私有土地的財產權。
高潞.以用.巴魕剌說,傳統領域劃定範圍後,原住民若要行使「諮商同意權」,也僅針對「一定比例以上的開發行為」,並不會限制一般私人土地,這只是基於部落的公共利益,希望有大型開發等行為必須先讓原住民知道而已;但原民會不但出賣了原住民、扭曲法令,還恐嚇非原住民的台灣人,財產權將被侵害,令人質疑是否想圖利特定財團的開發行為。
曾參與傳統領域劃設工作的南澳青年聯盟成員Piho Yuhaw表示,原基法訂得很清楚,原住民族或部落行使知情同意權的範圍,僅限「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四種行為,而這四種行為的具體項目也已在《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的附件中明定。
分歧點三:
納入族人意見的「諮商同意權」,僅針對4種行為,如今全面排除私有地劃設,未來是否允許隨便開發?
換句話說,即便私有地被劃設成傳統領域,也只在遇到上述「侵害原住民族土地」的行為,才要求納入部落族人的參與及同意。Piho Yuhaw說,「如今把私有地統統排除劃設,未來部落是不是就可允許別人隨便開發?是不是對大型開發案連討論的機會都沒有?」
對於傳統領域劃設排除私有地,太魯閣學生青年會理事長、「支亞干部落」會議幹部Apyang Imiq也批評「邏輯很奇怪」,他以自己部落為例指出,支亞干部落被認定「可能有遺址的土地」共列冊了150多筆,其中有15筆是「縣定遺址」,這些土地即便是私有地,若要進行開發,仍須經過文化局的考古探勘,決定「哪邊可動、哪邊不可動、要怎麼動」。
Apyang Imiq說,同理可證,傳統領域劃設不該區分公有、私有地,況且《原基法》的目的就是應回歸部落主體來思考土地的使用,例如,在部落內蓋兩層樓的房子可能不會影響族人,但若蓋了摩天大樓就會影響原有的部落秩序及部落的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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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會則強調,現行爭議的台東杉原棕櫚渡假村、南投向山旅館BOT案、孔雀園BOT案等,都可行使諮商同意程序;至於其他私人土地的開發案,也有環評、水土保持、建管等機制把關,未來也會訂定「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來強化土地使用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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