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現行的《勞基法》,勞工加班可領到加乘的加班費,不過若選擇補休,則是「一天換一天」,勞工權益出現灰色地帶。(攝影:葉信菉)
一例一休政策上路後,休息日若上班,勞工依法可領到加乘的加班費。但許多企業雇主為了不想負擔額外的加班費成本,會與勞工約定將加班費換補休,又因加班的補休時數未明文規定,實務上多是「一天換一天」,讓勞工權益出現灰色地帶。國民黨立委蔣萬安提案修法,主張讓勞工可自由選擇加班要領加班費或事後補休,若選補休則應比照加班費「加乘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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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休息日加班為例,依現行《勞基法》,加班時數最少以4小時為單位,就算只加班1小時,雇主也要給4小時的錢;而這4小時的加班費又有額外加乘,前2小時加給1.33倍,後2小時加給1.66倍薪資。也就是說,若在休息日加班1小時,可領到6小時的時薪。
主張一:補休時數加乘
蔣萬安的提案主張增訂《勞基法》第32條之1 ,不管是平日的延長工時加班或是休息日加班,勞工都可選擇領加班費或事後補休,若選補休,則比照加班費方式加乘計算補休時數。舉例來說,若在休息日加班又選擇事後補休,加班1小時應補休6小時。
主張二:可延長特休假到隔年
此外,蔣萬安也修訂《勞基法》第38條,增加「特休遞延」條款。依現行規定,當年的特休假、當年休完,若休不完就須換算成薪資發給勞工。蔣萬安主張,為讓勞資雙方有彈性,尤其讓年資淺的勞工可有「積假」選擇,應允許特休假經勞工同意後,可延長到隔年再休完,若隔年沒休完才改發工資。此提案已送入立法院,並列入國民黨團本會期優先法案。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表示,尊重立委提案;但一例一休上路後,各界對加班費、加班補休,甚至加班上限都有不同意見,未來會再蒐集意見,並邀勞資雙方討論。
儘管勞動部強調,勞工加班,雇主理應加發加班費,不得強制勞工改換補休,除非經勞資協商同意,加班費才可換補休。但加班若換補休,時數怎麼算?現行並無法律明文規定。
蔣萬安說,一例一休去年修法讓休息日的加班費加乘,初衷是希望讓勞工有充分休息的時間,但政策上路後很多勞工都反映,許多雇主為了節省成本,直接與勞工約定補休、不發加班費,而補休方式卻只採「一比一」;有的雇主甚至用各種藉口不讓勞工補休,結果勞工領不到加班費也休不到補休。修法就是要解決勞工被「雙重剝削」的問題。
實際上,勞動部過去在馬英九政府時代曾草擬過「補休加乘」條款,並於去年2月送進立院;當時草案規定,勞工加班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補休時數比照延長工時的加班費加給計算,例如勞工平日加班1小時後並選擇補休,補休時數為1小時又20分鐘。但此案在蔡英文政府上台後,在去年7月撤案,由勞動部重擬一例一休法案送入立院。
黃維琛表示,過去的確曾經討論過「補休加乘」的方案,但去年搭配一例一休修法,已重新調整政策內容。
他說,補休加乘正反兩面意見都有;勞工可能希望等比例換補休,但從雇主面思考,若公司精簡人力,是否還有足夠人力去填補空缺、調度?有人更擔心,若加班補休加乘計算,會否讓雇主更不願意放勞工假,寧可付加班費?反讓想補休的人休不到。因此勞動部後續將再持續蒐集各界意見後,再討論修法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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