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邀相關部會說明疫情影響下,健保及國民年金權益因應措施。(指揮中心提供)
不少旅外國人擔心因疫情關係2年沒回台,戶籍遭遷出,將影響健保及國民年金等權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天(1日)下午召開記者會指出,考量疫情屬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歸責民眾,為避免國人為保權利而貿然返國,增加疫情傳播風險,因此研擬各項因應措施,戶籍被遷出的民眾,返國納保無須等待6個月,國民年金保險也可自退保之日起接續納保。
指揮中心1日公布「因COVID-19疫情影響無法返臺民眾之全民健保及國民年金權益因應措施」,指揮官陳時中說,請各單位針對法規面做調整。
根據健保規定,每次出國期間超過2年,經戶政機關將其戶籍遷出國外者,自遷出日起即不具有加保資格。民眾返國時,應先向戶政機關辦妥恢復戶籍登記,再次取得加保資格後,才能重新加保。戶籍遷出國外2年內回國,自恢復戶籍之日起加保;戶籍遷出國外2年後才回國,須於恢復戶籍滿6個月之日起加保。
衛福部社會保險司司長商東福表示,針對出境2年戶籍遷出民眾,若2020年1月1日當日在保者(不包括疫情爆發前已出國退保者),因出境2年遭戶籍遷出致喪失健保資格,可向健保署申請自「退保之日」起接續納保,繳納健保費。且自2018年1月1日起,戶籍遷出國外且健保退保者,於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返國恢復戶籍時,得從寬自恢復戶籍之日參加健保,不受6個月等待期的限制。
另外,健保也將從寬領取慢箋藥物及海外緊急就醫自墊醫療費用申請核退,接續納保的民眾,領取慢箋藥物及申請海外緊急就醫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的權益將不受影響。
國民年金部分,2020年1月1日當日在保者(不處理疫情爆發前已出國退保者),因出國2年遭遷出戶籍,致喪失納保資格,可向勞保局提出申請自「退保之日」起接續納保,繳納保險費。
年金給付權益則不受影響。老年年金、遺屬年金和身心障礙年金,可向駐外館處申請相關文件郵寄到勞保局,經審核通過後即可續領,並補發停發期間給付。
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者,於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如有戶籍遭遷出,或未能於近3年內每年在國內居住滿183天,可向勞保局申請從寬採計請領資格。
勞動部勞保局局長鄧明斌指出,職業工會(漁會)被保險人的投保資格將從寬認定,「疫情前」只要出境超過兩年遭遷出戶籍者,會從最近一次出境日取消加保資格;「疫情後」出境日數扣除疫情期間,也就是從109年03月01日到邊境解封日,若未超過2年者,暫不處理投保資格,如果扣除疫情期間超過2年,還是會取消加保資格。
另外,請領及續領勞保則不受影響,旅外也可以請領,但須提供相關外館證明,審核通過後領取勞保老年年金仍不受影響。
至於個人綜合所得稅與地價稅部分,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樓美鐘說明,綜所稅是按照戶籍有無及在台居住天數來判斷應採何種課稅方式。
樓美鐘說,若是沒有戶籍的民眾,居住未滿183天屬非居住者,是採「就源扣繳」完稅,無須申報;住滿183天則為居住者,仍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民眾若因疫情造成原本課稅方式改變,原則上可以接受個人按照原申報居住者身分來申報個人綜所稅,有任何疑義,也可向國稅局申請就個案事實從寬認定為居住者身分。
至於地價稅,樓美鐘表示,地價稅中的「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是以千分之二的稅率課徵,基本上採本人、配偶、直系親屬設籍居住,若戶籍因疫情遭遷出,造成原來住宅用地住處已無戶籍,只要配偶或直系親屬仍設籍在該地,則權益不受影響。
但如果已全數遷出,於次年9月22日前再遷入戶籍及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核准,當年及次年均可適用優惠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