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朱姓男子為了自行整地,報名高雄市勞工局委託民間舉辦的挖土機職訓課程。圖僅示意。(取自pexels)
一名曾在美國名校任教返台的清大博士朱佳汎,為自行整治老母名下的1萬2000坪農地,報考高雄勞工局委託民間開辦的課程,筆試拿下88分,卻因口試38分落榜。經申請複查,對方卻回應表示,課程應給「失業且有意從事該行業的民眾」。朱男不滿遭打壓,提起行政訴訟,但法官認為,他為節省稅金及雇工整地的費用,才參與職訓,未有投入就業市場的意願,不符合職訓目的,判敗訴,可上訴。
54歲的朱佳汎畢業於清華大學材料科學工程博士班,曾在全新光電、工研院工作,更曾任美國密西根大學化學系教職。15年前因母親年事已高,才自美返台照顧母親。
朱男表示,登記在母親名下、位於桃園平鎮的1萬2000坪農地已滿地雜草,但因母親高齡90歲,無法耕作,他想將農地過戶到自己名下,但地政處說,農地只有種滿農作物,才符合農地農用規定,否則要繳納8000多萬元的土地增值稅,若等到母親身故後再轉移,也要繳5000萬元的遺產稅。
由於朱男不願負擔高額稅賦,選擇種植農作物。但若雇工整地,每日薪資得約7000元,他因此決定學習如何開鏟裝機、挖土機,自己親手整地,計畫未來進行大規模機械化整地開墾與油茶創業,廣種3000顆細葉山茶樹(小果種),再以「二氧化碳超臨界流體」萃取小果粒苦茶油,行銷全球。
全國各縣市勞工局辦理鏟裝機、挖土機職訓,多以證照考試為受訓目標,參訓時間通常未逾50小時,朱男於是找到高雄市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委託裕豐聯公司舉辦的課程,參訓時間高達400小時,包含機器維修等學習項目,朱男受完整課程內容吸引,報名苦讀一番後南下參加考試,筆試順利得到88分高分。
不過,朱男的口試成績卻只有38分,其中,參訓條件、目的、就業意願與規畫各只得到2分、4分、4分,總平均為63分,因他符合中高齡者身分,成績加權3%,最後成績為64.89分,未達最低正取分數70分,僅拿到備取第5名。
朱男認為,自己與口試委員談得愉快,他也充分表達強烈的創業動機與心中的抱負,並相信自己口條表現應在多數考生之上,覺得不服氣而申請複查並洽詢主辦公司,但對方的答覆為,「您口試分數係委員討論後所作成決定,將機會『優先』給予其他失業且有意從事該行業之民眾」。
朱男認為,除弱勢青少年優先錄取外,其餘失業者應公平競爭,而他被以學歷太高、筆試成績太高分,或過去在學校所獲得的教育資源已經夠多為由,打壓排擠、無法正取,並非真平等,而是「假平等」,因此向高雄市勞工局職訓中心提起行政訴訟。
面對朱男的控訴,職訓局回應,該類型考試具高度專業性及屬人性,因此無法代替考試委員重新評定分數,不過,也請該公司未來口試時,應秉持專業,給予參與口試人員相應的成績。
針對此案,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此次職訓源自《就業服務法》對欠缺工作知能的求職者給予社會扶助,本就不涉及限制或剝奪人民的基本權利。依該基準,給予失業、急需就業者受訓機會,確實形成差別處遇,但這僅是為了墊高失業者的弱勢地位,讓其有能力與非失業者爭取勞動市場的就業機會,優惠性差別未違反《憲法》的平等原則。
高行院認為,朱男自承是為處理母親名下的農地,以便節約稅賦,又因僱工整地費用高昂,打算自主創業、購買及操作整地器械,進而到處搜尋勞工局所舉辦的免費職訓課程。因此,朱男雖勉強符合招生簡章中,高齡失業者的參訓資格,但實質上並無投入勞動市場的就業意願,更不可能配合訓練單位給予的就業輔導措施。
法官認為,朱男報名職訓意願、動機,與甄試招生簡章中記載「就業為導向」的目的不符,因此口試委員給他低分,並非出於錯誤的事實認定,或有違反相關法治國家應遵守原理原則,因此認為朱男的考試成績並無違誤,判決朱男敗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