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7日指出表示,《選罷法》規定前10天不得報導、散布民調資料,但《公投法》並沒有類似限制規定。(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四大公投1218進入倒數10天,中選會7日指出表示,《選罷法》規定前10天不得報導、散布民調資料,但《公投法》並沒有類似限制規定;另外,12月18日單獨辦理公投,前10日到投票當天,依法仍可宣傳公投或提出公投民調。
中選會指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公民投票法》,對於民調規範或規制程度不同。
根據《選罷法》規定,選舉公告發布日起到投票日10日前,任何人發布民調應載明相關資料;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任何人不得再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民調資料。但《「公投法》並無類似限制。
中選會也表示,公投前夕、含投票當天在內,依法「並非不得」宣傳公投或提出公投民調,這點與公職選罷法不同。
不過,公投日當天仍有若干限制。例如:像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投票所內,不得有干擾、勸誘或妨害他人投票的行為等,違者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1萬5000元以下罰金。
政黨或任何人,無論是否成立正反方辦事處,中選會表示,都可從事公投正反方意見的宣傳活動;依法成立正反方辦事處者,另有機會可代表正反方成為公投意見發表會的代表人或推薦代表人,或另可依法申設帳戶,從事公投經費募集。
中選會指出,至於立法院或行政院則是法定的當然反方,除可提出相關公投案的政府意見書外,也與提案領銜的正方相同,可代表正反方在公辦電視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上,發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