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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事者修不修公投法都會被罵 就修吧

一個律師的筆記本 2021年12月23日 00:00:00
如今政府路線獲得公投肯定,反而更有修公投法的正當性。(總統府提供)

如今政府路線獲得公投肯定,反而更有修公投法的正當性。(總統府提供)

從法制面來說,現在其實是檢討公投制度的良好機會。

 

再重申一次,我是公投節制論者。民主憲政的常態,應該是由人民透過選舉程序,授權當選人組織政府,並在下次選舉檢討其政策成敗。在授權期間,政府要依憲法與法律行使職權,並受立法機關與司法機關的制衡。這是代議政治與權力分立的基本運作原理。

 

至於公投,則是讓人民繞過自己所授權的政府,自行跳出來作決定。換言之,公投程序,具有跳過國家常規體制的「非常手段」性質,應該節制使用。否則,政府機關的職權行使就容易遭到架空,進而破壞責任政治的基礎。即使是影響最輕微的情況,也會勞民傷財。

 

試想,公投結果若與政府路線相同,那也只是再一次肯定了原本的政策路線,徒然耗費巨資去確認既有狀態;若是公投真的投出政府不支持的政策,那是人民自己的決定,如何能叫政府就其成敗負責?一個政策出來,倡議者不實施,實施者不認同,這種政策制定方式是有問題的,猶如讓backseat driver可以輕易搶方向盤,製造出一種沒有人能就政策成敗負責的混亂狀態。

 

而且,現實世界中的公共決策,伴隨著錯縱複雜的利害權衡。一個政策的優缺點何在?可接受成本是多少?需要哪些配套?這些都需要取捨,未必是傾向一個政策選項,就一定會同意不惜代價執行到底,反之亦然。

 

舉例而言,我「想買」某樣東西是一回事,願意用「多少價格」買它?則是另一回事。然而在公投中,意見被壓縮成二分法,很難呈現出正反選項各自伴隨的條件與成本。就其本質而言,這就不是一種很理想的公共決策方式,應謹慎使用。

 

質言之,公投應該是被當成一個迫不得已的非常手段,限制在少數難以用常規體制作出決定的重大政治問題,或者超乎政府授權範圍的事務上(比如修憲)。尤其,根本不應該就關於基本人權、科學專業的問題去公投。

 

然而,現行公投制度設計,卻讓非常手段有了頻繁動用的機會。現行《公民投票法》有極低的提案門檻(最近一次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參第10條第1項)、極低的連署門檻(上述選舉人總數1.5%,參第12條第1項),連署通過之後,生效門檻也沒高到哪去(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參第29條第1項)。而且,使用範圍的限制非常有限(不能用於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參第2條第4項)。

 

這個遊戲規則有問題,問題不只在於公投通過與否,而是國家運作應該盡量依循代議政治與權力分立的常軌,不應該輕易訴諸繞過體制的「非常手段」。這種規則,讓不對稱的制度消耗戰成為可能。有心的公投策動者即使失敗,政策路線無非也只是維持原狀;但在臺灣容錯空間極為有限的情況下,只要他們成功一次,臺灣就有可能遭受滅頂之災。

 

這是一場不對等的豪賭。輕則勞民傷財,重則覆國喪身,我們不會永遠都那麼好運。

 

2021年的四大公投,有幸以政府路線獲得認同的結果落幕,但正因如此,才有修改公投制度的契機。假如政府路線被公投否定,修法必遭「輸家翻桌」的譏評;惟因政府路線獲得公投肯定,反而更有修法的正當性。修法並不可恥,法律本來就應該依適用狀況不斷反饋修改。我衷心希望,主事者能夠通盤思考公投制度的利弊得失,進而作出制度面的調整。最起碼,也應該要調高公投的提案門檻與連署門檻

 

坦白說,我個人對於修法的前景並不樂觀。在臺灣,不少人都對直接民主、基進民主有浪漫的憧憬,像我這種支持代議政治、權力分立的憲政主義者,乃是少數。《公民投票法》的門檻既已放得如此之寬,若要再作限縮調整,必遭「沒收公投」、「關回鳥籠」的唾罵。主事者劫於物議,未必敢於大刀闊斧。

 

但話說回來,即使不修法,他們也一樣大罵政府是「民主獨裁」。這個詞彙頗有韻味,具有歐威爾式「新語」的風格,我思考了一下究竟是什麼意思?我想,他們的意思大概是「我贏是民主,我輸叫獨裁」。總之,不管修不修法,主事者反正都會被罵。既然如此,何不堅持作正確的事?

 

※本文經作者授權/原標題:公投制度修改的契機/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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