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28日)修正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配偶也享有陪伴產檢和陪產假7日。(資料照片/桃園市政府提供)
立法院會今天(28日)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現行條文規定的勞工懷孕有產檢假5日、配偶陪產假5日,修訂為雇主在勞工妊娠期間,應給予產檢假7日,配偶也享有陪伴產檢和陪產假7日,且雇主得照發薪資。
行政院版《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草案中規定,配合產檢次數增加為14次,將產檢假日數由5天增加為7天;另為不增加雇主負擔,雇主先行給付產檢假薪資後,超過5天的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此案送立院審議後,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在9月29日併案審查,但因各黨派意見紛歧,併案擬具審查報告後,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黨團協商。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受僱者在懷孕期間,雇主應給予7天產檢假;受僱者的配偶分娩時,雇主也應給予7天陪產假。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三讀條文規定,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產檢假薪資後,就其中超過5天的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 ,應給予產檢假超過5天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
此外,三讀通過的條文還包括,受僱於僱用30人以上雇主的受僱者,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以及調整工作時間。至於受僱於僱用未滿30人雇主的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而為鼓勵受僱者及其配偶共同分擔養育子女責任。此次修法刪除了《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2條,未來不論配偶是否就業,不再限定須有正當理由,受僱者均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家庭照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