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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娟芬專欄:審檢不分六十年(二)

張娟芬 2017年03月10日 00:01:00
審檢分隸後,檢察官與被告的座位問題仍延宕了十年之後才解決。(美聯社)

審檢分隸後,檢察官與被告的座位問題仍延宕了十年之後才解決。(美聯社)

1980年七月一日,審檢分隸正式上路,《中國時報》社論標題是「司法史上劃時代的大事」。原本是法院設有「檢察官」這種職位而已,審檢分隸以後,法院設有「檢察處」(或「檢察署」),但互相平行,互不隸屬;也就是由人員配置改為機關配置。法院歸司法院管,檢察機關歸行政院法務部管。

 

「審檢分隸」以後,是不是就「審檢分立」了呢?沒那麼簡單。「審檢分隸」就像交往多年的情侶分手。「審檢分立」則像兩人還要天天碰面一起工作,既要斬斷舊情又要心無芥蒂,很難。比較起來,檢察官比較眷戀也比較失落。因為過去審檢同享正義的榮光,分手以後,檢察官才發現光芒都在法官身上:受到憲法明文保障的是法官,主導案件並握有最後決定權的是法官,繼承包青天光環的也是法官。這份失落連旁觀者都看得見,所以審檢分隸實施前,監察委員巡察行政院時,特別提醒行政院長孫運璿注意檢察官的權益,主要是:薪資福利要維持和法官一樣,以及檢察官和法官要能夠互相調動(註一)。

 

過去法官稱為「推事」,是推敲、推斷的意思(註二)。根據葛義才的回憶,「推檢互調」開始於1960年。當時有一些老檢察官想當當法官一圓夢想,所以司法行政部長谷鳳翔提出此一構想,希望年輕法官成全,和老檢察官互調。葛義才因此很不情願地被調去當了一陣子檢察官(註三)。當年顯然於法無據,但反正就是這樣做了。

 

大法官第86號解釋出來以後,認定法院應獨立,《中國時報》就很明確的說,未來推檢最好不要互調。孟子說:「矢人豈不仁於函人哉?矢人惟恐不傷人,函人惟恐傷人。」「矢人」是製造弓箭的人,「函人」是製造盔甲的人。立委陳顧遠引用這個典故說,「前人有言『矢人惟恐不傷人』,擔任檢察任務的『矢人』,他的任務就是找毛病檢舉;而『函人惟恐傷人』,擔任審判任務的『函人』,就該有保護之責,非有確實的證據,絕不判人以刑。」陳顧遠據以主張推檢應各司其職,角色不要混淆(註四)。幾天以後,檢察官「人心浮躁」、反彈聲浪湧現,並且自比為庶子,不似法官是嫡子受到疼愛(註五)。

 

待1979年審檢分隸逐漸成形,「推檢互調」重新成為話題。檢察系統先發難,眼看審檢分隸無從阻擋,便聯名提出意見書,要求將「推檢互調」法制化(註六)。李鴻禧立刻為文〈推檢交流應慎重考慮〉:「蓋推檢交流互調既為世界民主憲政先進國家所揚棄,實際上亦易使推檢雙方不知不覺間養成官官相護習慣,輕則失去相互制衡之功能,重則相互勾結,危害人民之自由和權利……推檢於『審判獨立』與『檢察一體』原理之實踐運作時,在人生哲學之設定,人格氣度之培養,與訴訟程序運作之心態上,彼此殊相迥異,強使推檢交流互調,必致多所乖隔,紕漏百出。」

 

然而,「推檢互調」作為「審檢分隸」的交換條件,似乎是當局的基本國策。等到審檢分隸正式上路時,兩大報都將審檢互調當作必然,而不再提出反對意見:「在過去,審檢互調乃是天經地義的事。今後呢?相信審檢人員仍然是要交流的。……倘若這一條交流之路發生窒礙時,整個制度的運用就會發生窒礙(註七)。」

 

分隸之後的司法院與法務部,立刻合作研擬「推事檢察官互調辦法」。《中國時報》倒是把立場講清楚了,1981年6月22日的社論是〈儘速建立完全的審檢分立——推檢互調應只是暫時性措施〉,不再有那些模稜兩可的陳詞套話,大幅使用了李鴻禧之前的論述,主要的立論是:法官要「審判獨立」,檢察官卻是「檢察一體」,兩者不能相容,所以審檢不應互調。李鴻禧也在《自立晚報》再度為文(註八)。但沒有用,「推事檢察官互調辦法」還是於1982送立法院備查。立委張德銘反對,因為依照憲法第八十一條,法官轉任必須依法律規定,不可依行政命令。但最後立院還是准予備查,審檢互調正式進入體制,一直施行到今天,可見審檢之難分難捨。

 

互調辦法通過後的第一次調動,有五十幾位檢察官申請轉調法官,但只有兩位法官要當檢察官(註九)。這情形至今也沒有太大改變,審檢互調基本上是單行道。

 

審檢分隸還有一件大事沒有解決,就是檢察官的座位問題。楊仁壽與台大法研所學生過招時,雙方已經提到這件事,楊仁壽認為檢察官還是該和法官一起上座,台大法研所學生則認為不妨藉這個機會讓檢察官走下神壇,跟被告平起平坐。結果審檢分隸避開了這個痛點,暫不處理。《聯合報》說:「實施審檢分立,對檢察官的心理衝擊很大,再把檢察官席位拉下來,與當事人對等,對檢察官的尊嚴與榮譽感不無影響。立法院因而決議,暫不明文規定檢察官的席位設在那(註十)。」1983年司法院派員出國考察,發現歐陸法系國家的法庭裡,都已經將檢察官的座位移到台下,不再與法官並坐,因此打算修法。不過,法務部反對(註十一),於是又不了了之,檢察官繼續安坐於法官旁,就像從1928年以來的那樣。

 

座位問題足足拖了十年,在解嚴未久之際,因為立委朱高正提案而掀起戰端。檢察官奮力抵抗,先是台南高分檢首席檢察官翟宗泉與朱高正透過媒體隔空交火(註十二),再是多位檢察官聲援翟宗泉(包括叫朱高正有本事的話,先考上司法官再說)(註十三);最後多位檢察官申請調職為法官,以示抗議(註十四)(這是哪招,「反正我一定要坐在台上就對了」?)。

 

1990年的「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終於正式規定檢察官不再與法官並坐。法庭空間如口字形。法官高高在上,被告面對他低低在下,因為法官席墊高五十公分;檢察官與辯護人一左一右呈捉對廝殺狀,各自墊高三十五公分。如果他們打麻將的話,法官的上家是檢察官,檢察官的上家是被告,被告的上家是辯護人,辯護人的上家是法官。2005年,口字形改成ㄇ字形,讓被告去跟辯護人坐在一起,這樣在訴訟中被告才能與辯護人商量討論。

 

「法庭席位布置規則」後來迭經變遷,不變的是每個法庭都有兩個門,一個讓被告、律師、旁聽民眾進出,另一個神秘小門在法官座位背後。「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八條從來沒修過,「法官、檢察官及書記官由法庭後側門進出法庭」。被告、律師向來眼睜睜地看著自己的對手與裁判一同從那個神秘小門裡鑽出來,退庭後又一起從那裡消失。

 

審檢一家既有漫長的歷史,審檢分立就必然是個漫長的過程。1980年的「審檢分隸」,是「審檢分立」的一個微弱的起點,因為法官與檢察官的考選、訓練、辦公地點、席位安排都沒有分開,兩年後甚至將審檢互調納為正式制度,那麼法官與檢察官的角色,當然繼續重疊混淆。

 

審檢一家既有漫長的歷史,審檢分立就必然是個漫長的過程。(攝影:陳品佑)

 

比對當年幾家主要報紙便可以看出,這些問題法界與輿論都知道,只是不同立場的媒體,批判力道不同。《自立晚報》最猛,有話直說,記者林文彥引用不具名的法學專家意見說,如果繼續把檢察官當作司法官,那他們歸屬行政院法務部,不就仍然是行政干預司法?他務實地建議,此後審檢的考選應該分流,也不再互調,但容許現存的檢察官慢慢調為法官(註十五)。類似看法,《聯合報》並不是不知道,記者戎撫天在稿子裡也點出這些問題,但說那是怕影響社會安定而「做了一些特別的安排」,然後非常委婉地期許這些「過渡措施」將會終止(註十六)。

 

審檢分立,如同一開始說過的,把國家權力分散到法官與檢察官的手上,是期待他們互相制衡。如不分權、不制衡,審檢一家親,那人民的權利就可能受到侵害。審檢分立,就是讓法官與檢察官在政府組織架構上有所區分,在審判現場也要各司其職。在追求審檢分立的過程裡,檢察官是主要的反對力量,他們核心的堅持是:檢察官不純然是行政權,而也是某種司法權,所以檢察官應該與法官合稱「司法官」。檢察官爭取的,除了法官所享有的憲法保障、終身職、專業加給以外(註十七),還有包青天的文化遺產——雖然法官繼承得比較順當,但檢察官從未拋棄繼承。1999年法院組織法修訂,檢察署配置「檢察事務官」,檢察體系稱之為「王朝馬漢條款」。這不是個別檢察官的私下戲言,而是台灣高檢署正式發表的官方言論(註十八)。將自己的助理稱為「王朝馬漢」,不就說明檢察官自認為是包青天嗎?

 

近年仍不斷出現審檢角色劃分的爭議,如2012年最高法院針對刑事訴訟法163條的刑庭決議即是(註十九)。「審檢分立」是一場拉鋸戰、持久戰,數十年糾纏之後,如今究竟審檢分立了沒有?請見下回分曉。

 

延伸閱讀:張娟芬專欄:審檢不分六十年(一)

 
註一:見《聯合報》三版,1979年11月21日。
 
註二:「推事」之名,於1988年11月19日經司法院「全國司法會議」決議,改稱「法官」。當時由會議主席司法院院林洋港擬定決議,經大會通過。見1988年11月20日中央日報。
 
註三:《台灣法界耆宿口述歷史》第二輯,見http://www.judicial.gov.tw/publish/ebook/2_04.pdf,頁159-160。
 
註四 :1960年8月16日,記者董大江,〈法院改隸的一些問題〉。
 
註五:1960年8月20日,《徵信新聞報》。
 
註六:《聯合報》,1979年5月18日。
 
註七:《中國時報》社論,〈司法史上劃時代的大事〉,1980年7月1日。
 
註八:李鴻禧,〈莫讓推檢交流制度化〉,《自立晚報》,1982年1月14日,二版。
 
註九:《自立晚報》,1982年6月15日,二版。
 
註十:戎撫天,〈審檢終告分立.司法新紀元 循序漸進改革.人事仍交流〉,《聯合報》,1980年6月11日,三版。
 
註十一: 戎撫天,〈檢察官移請台下坐  原被告地位更平等〉,《聯合報》,1983年5月30日,三版。
 
註十二:王健治,〈檢察官應否拉下台 論戰愈來愈尖銳 朱高正翟宗泉「短兵相接」!〉《聯合報》,1989年11月1日,四版。
 
註十三:黃宗裕,〈台南雲林桃園 不滿情緒擴散 矮化檢察官地位 論戰熱度升高〉《聯合報》,1989年11月2日,四版。
 
註十四:呂開瑞報導,出處同上註。
 
註十五:林文彥,〈專家看審檢分立〉,1979年4月14日。
 
註十六:戎撫天,〈審檢終告分立〉,1980年6月11日。
 
註十七:王金壽(2008):「在兩週之內,有391 位(超過95%)的地檢署檢察官,參加了檢改會。我們不該被這數目誤導,許多檢察官加入檢改會是為了自身利益。如果民間版法官法通過,檢察官將喪失司法官屬性,也同時喪失司法官專業加給,這可能會影響到1/3的薪水(受訪者101)。」〈台灣司法改革二十年:邁向獨立之路〉,《思與言》第46卷第2期,頁133-174。
 
註十八:台灣高檢署,〈中華民國檢察制度大事記〉,刊於《檢察新論》第2期,頁279-290。
 
註十九:參見台灣法學雜誌社,《六四檢察官靜坐特刊(最高院101年第2次刑庭決議)》,201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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