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訴願會10日處理台化案申請展延案,最後環保署撤銷彰化縣政府展延原處分,讓台化可復工,不少環團舉行記者會及場外環團抗議。(攝影:蘇郁晴)
環保署訴願會10日召開委員會,以臨時提案方式審查處理「台化彰化廠訴願案」,在與會14位委員均無異議下做出訴願決定,「撤銷台化不服彰化縣政府的行政處分」,並要求縣府在2個月內另為適法的處分外;同時「駁回台化請求應依原許可證展延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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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訴願委員們認為,彰化縣府駁回台化M16、17和22等3張汽電共生鍋爐操作許可證展延申請,最大的問題在於「基於法治國原則,縱令實質正當亦不可取代程序合法」,訴願會強調程序正義重要,彰化縣政府為維護其轄區空氣品質的努力與用心應予肯定,但彰化縣政府駁回台化展延申請過程,核有「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理由不備」等多項違誤,「處理的過程有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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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彰化空氣品質因台化彰化廠而惡化一事,訴願會將彰化縣府和台化公司各打五十大板,認為雙方都有責任,強調彰化縣府和台化「不但未盡環境基本法所定應共負環境保護之義務與責任,且共同肇致所轄地區空氣品質惡化,損及民眾享有清淨空氣之權益,均有可歸責事由」。
不過,對於彰化縣政府和台化公司爭執的癥結,台化在1999年於彰化廠增設M22所做環評案,於M22的環評書件中連帶對M16、M17做現況說明,是否同屬M22環評承諾事項的效力和範圍,訴願委員們則肯定彰化縣府的堅持。
台化展延申請向彰縣補正雖遭駁
委員認定:3張許可證申請展延文件在最後期限內完成補正
訴願會認為,台化在M22環評書件中對M16、17的現況描述,「亦屬其申請開發M22許可之配套措施」,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屬環評承諾事項,要無疑義」。並指出,台化長期以來未履行M22環說書所載M16、17製程使用燃料成分要求,屬「違反環評承諾事項至明」。
訴願會也認為,彰化縣府在駁回台化提出的許可證展延申請的過程,有諸多程序不正義之處。其中,彰化縣府以台化提出許可證展延申請以「屆期未補正」為由,在去年9月29日駁回台化案,但訴願委員們則持不同看法,認為3張許可證申請展延文件均在最後期限內完成補正。
訴願決定書中指出,台化就彰化縣府要求M16、M17提出補正文件已在及時在去年9月26日提出補正資料;至於M22雖然是在去年的9月29日才補正了展延申請文件,但經調查,彰化縣府環保局原訂補正資料的最期限為2016年9月28日,適巧因「梅姬颱風」來襲,彰化縣當日停班停課,所以台化無法補正,待隔日29日上班日才補正M22的申請展延文件,亦認定同樣在期限內補正資料了。
另對於彰化縣府堅持台化應提出許可證的異動申請而非展延申請,訴願會委員亦不認同。訴願決定書中指出,彰化縣府既認為M16和M17應轉換依當年M22環說書中標準來辦理,則彰化縣環保局應先要求台化辦理M16、M17的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或對照表及許可證的異動申請,才是正辦,而不是逕行轉換原許可證內容,且未獲台化配合出異動申請,就縣府直接用自行轉換的許可證內容來審查台化提出的申請展延案。
此外,訴願委員們更認為,彰化縣府在進行環評監督時,發現台化轉換後的許可證內容和環說書內容不符時,依法定程序應先予以裁處並要求限期改善,而非自行變更許可證內容做為審查標準,同時在台化不配合縣府提出異動申請而是堅持提出展延申請時,縣府逕自認定台化的展延申請不符,「其認事用法顯然違誤」。
同時,彰化縣府在進行環評監督時,發現台化於轉換後的許可證內容和環說書內容不符時,並未曾做出處分,彰化縣府「疏於督促台化履行環評承諾義務」,造成台化長期排放空氣污染的情形,但台化也有「未依環評承諾事項履行的違法」。
又訴願會檢視台化歷次申請展延許可,在申請書件表格就文件中有關「是否需經環境影響評估」欄位均採取刻意空白未勾選,認為有違反誠實信用及協力義務,「致使主管機關疏於注意而核發其展延許可情事」,因此在此情節上,訴願會將台化和彰化縣府各打五十大板,認定彰化縣府及台化「不但未盡環境基本法所定應共負環境保證之義務與責任,且共同肇致所轄地區空氣品質惡化,損及民眾享有清淨空氣之權益,均有可歸責事由」。
在環保署訴願會撤銷彰化縣府的駁回台化申請展延案後,等於讓台化案「回到原點」,環保署官員強調,指回到彰化縣府還在審查台化3張許可證申請展延案時,亦即許可證雖到期,但法令上台化可以復工,在環保署訴願會要求彰化縣府在2個月內另為處分情況下,台化彰化廠確實可能最快在2個月後復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