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霸東森集團總裁王又曾與子女涉力霸東森掏空案,被害的亞太電信提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最高法院14日判時任董事的王令麟須賠償2億元。(資料照片/葉信菉攝)
力霸東森集團總裁王又曾與子女涉力霸東森掏空案,被害的亞太電信提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其中時任董事的王令麟二審獲判免賠2億元,經最高法院發回重審,高等法院更一審判王令麟「須賠2億元」,並從2014年開始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14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全案緣於王令麟於2005年至2006年間,擔任東森媒體公司董事與名譽董事長、東禾媒體公司董事,實際握有東森媒體公司股權達53.273%。被害人亞太電信主張,王令麟明知亞太電信前身的東森寬頻電信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Cable Modem)獲利豐厚,卻為了讓凱雷集團高價買下東森媒體股權,竟賤售Cable Modem,因此提告要求王令麟賠償2億元。
亞太電信主張,Cable Modem業務獲利豐厚、是公司重要資產,沒有理由出售;Cable Modem業務價值48.6億元,認為受有價差22.27億元損害,請求王又曾4名子女王令麟、王令僑、王令一、王金世英連帶賠償9億7496萬餘元本息。
二審判王令麟免賠,另3人則要連帶賠償9億7496萬餘元。亞太電信就王令麟免賠部分提起上訴,要求王給付2億元本息;最高法院認為,檢方當時未起訴王令麟、起訴書也未提王參與犯罪,能否以公訴時間點計算請求權時效仍有疑問,因此廢棄判決,並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審理,認為王令麟確實造成亞太損害,且請求權未超過時效,逆轉改判須賠償2億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14日認為,原審判決沒有違誤,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