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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娟芬專欄:審檢不分六十年(三)

張娟芬 2017年03月14日 07:01:00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這樣的名字,令人誤以為檢察署是歸法院管的,但是法務部似乎並不在意矮人一截,堅持要冠夫姓。(攝影:李隆揆)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這樣的名字,令人誤以為檢察署是歸法院管的,但是法務部似乎並不在意矮人一截,堅持要冠夫姓。(攝影:李隆揆)

講古講完了,該說一說現狀了。審檢不分是歷史陳跡,還是現在進行式?

 

大部分的法官與檢察官是通過考試取得資格的,就是「司法官特考」,審檢不分,錄取率約百分之一。考上了以後,要去受訓。這個訓練最早叫做「司法講習所」,在1943到1949年是充滿政治味的「中央訓練團」、「中央政治學校法官訓練班」,1955年「司法官訓練所」正式成立(註一),受訓學員是第一期。此後,司訓所的期別成為法官與檢察官的重要識別,論資排輩的依據。現在他叫「司法官學院」。第一、二期受訓期一年,第三期開始受訓期一年半,第四十二期(2001年)開始延長為兩年。

 

司法官特考審檢不分,司法官學院也是。所有人一起上課,強制住宿,時間到了要一起起床,時間到了又一起吃飯,晚上時間到了就熄燈。有門禁,外出要請假。設有導師,他會做家庭訪問、批改學員的日記或週記、並打操行成績(註二)。

 

當這段訓練接近尾聲時,所方計算學員的成績,學科成績佔百分之八十,操行成績佔百分之二十。學員依排名每三人一組,每一組最後一名當檢察官,前兩名當法官;1993年起容許此三人自行協調。分好了以後,再上二十至六十個小時不等的課程,稱為「分科訓練」。以三十一期為例,所有人一起受訓一年半,只有最後十天將法官與檢察官「分科訓練(註三)」。依劉恆妏〈戰後台灣司法人之研究〉的資料,可計算出分科訓練佔全部訓練課程的比例:

 

 

分科訓練所佔比例微不足道,表示法官與檢察官所受的訓練內容幾乎完全相同。從考試到受訓,這個體系都依「審檢一家」的原則運作,學員們日後在法庭上相見,法官與檢察官自然一家親,互問期別,論資排輩。

 

結訓之後,他們分別站上法官與檢察官的位置,但這只是一時的區別,因為審檢互調制度承諾了他們互換位置的可能性。在人的層面,審檢一家是持續存在的事實,法官與檢察官具備同樣的資格,也有制度化的調動機制。

 

在制度的層面更是。自從審檢分隸、成立檢察機關以來,就把檢察署設在法院,因為以前檢察官就是設在法院的。結果,每一個「檢察署」前面都冠了法院的名字,例如「台北地檢署」的全名是「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院與檢察署也沿襲舊日的情況,在同一棟大樓裡辦公;要開庭的時候,兩邊都有秘密通道通往法庭。所以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八條可以不必改,因為審檢分立並沒有落實。法院與檢察署於「名」與「實」都沒有分立。

 

2006年有一群立委曾經想要提案,把檢察署名字裡的「法院」兩字拿掉。改變「實」總是比較困難,那麼從「名」開始著手如何?法務部反對,此事無疾而終。2012年司法院長賴浩敏舊事重提,法務部再次堅決反對,認為司法改革可做的事情很多,不要急著去改別人機關的名稱(註四)。「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這樣的名字,令人誤以為檢察署是歸法院管的,但是法務部似乎並不在意矮人一截,堅持要冠夫姓。其實有尊嚴的檢察官並不反對將檢察機關正名、拿掉「法院」兩字,如吳巡龍檢察官便說:「我以在地檢署上班、身為檢察官一員為榮,不想沾法官的光,也不願被誤為在法院上班」。法務部既然自我矮化,那司法院也就不客氣了,不少法官在判決裡稱檢察署為「本院檢察署」,儼然把檢察署當作自己轄下的一個單位。去「司法院判決查詢系統」可以查到數百個這樣的例子。這樣有審檢分立嗎?

 

審檢分隸之後,法官與檢察官常因角色調整而有口角爭執,像情侶吵架一樣,通常是司法院(法官立場)與行政院法務部(檢察官立場)出來吵。他們床頭吵床尾合,審檢之間還是定期舉行聯歡、新春團拜等聯誼活動,如果忽然不來往了,反倒成為新聞。2003年刑事訴訟法修正的那陣子,司法院秘書長楊仁壽與法務部長陳定南有些爭執,司法院與法務部違反慣例各自舉行新春團拜,媒體立刻敏感發現院檢之間有心結(註六)。雖然記者以特稿解釋這不是拆夥而是凸顯審檢分立(註七),可是2008年,司法院長與法務部長都換了新人,他們又商量著要一起團拜(註八),2009年就藉由一起慶祝司法節而破鏡重圓(註九)。近年已不再一起新春團拜,但慶祝司法節與其他聯歡機會從來沒少過。有心結的時候審檢分立,等到沒有心結了又審檢一家了。

 

各項司法改革從未觸及的一個制度問題,是審檢之間的職務搭配關係。例如甲乙丙三位法官為一庭,這一庭會有兩位「對應檢察官」丁與戊。只要是甲乙丙審理的案件,就指定由丁與戊上場擔任公訴檢察官。因此,甲乙丙丁戊這五人實質上形成一個團隊。如果早上開一庭,下午開一庭,中午一起吃便當是很自然的;吃便當的時候,聊天是很自然的;聊天的時候,談共同的話題是很自然的;而共同的話題不就是一起經辦的這些案子嗎?甲乙丙丁戊會熟悉彼此的法律見解、脾氣與個人生活,也很容易在法庭外、被告不在的時候,交換對案件的看法。

 

《廢話電子報》第十一期登過一個真實故事。一位律師開完庭出了法院,發現下雨,想起來雨傘忘在法庭裡。他折回去拿雨傘,卻撞見法官與檢察官在討論剛才那個證人的證詞。他臉書上的留言開玩笑說:「怎麼感覺像捉姦在床?」

 

其實不是捉姦在床。歷史上與現行制度上,檢察官與法官本來就同進同出,理直氣壯,被告有什麼資格捉姦?被告自己才是第三者。檢察官有冠夫姓,你有嗎?

 

審檢分立的目的是令國家權力一分為二,互相制衡,以免侵害被告權益。(攝影:李隆揆)

 

被當成理所當然的事情常常是沒有名字的,這種職務分配方式也無以名之,暫稱為「審檢的固定搭配」。這搭配是否定期變更、多久變更,視各個法院而定。有的法院是因為人事調動,例如團隊中的某位法官或檢察官調走了,才會有所變動。這種分配方式最初可能是技術性因素,讓庭期比較好排,減低撞期的可能性:只要法官有空,檢察官就一定有空,因為他不可能有別的庭撞期。為了避免對被告不公平,有的法官會自我約束,不在法庭外與檢察官討論案情。但是,「審檢的固定搭配」會造成「公平法院」的結構性缺損:當被告走進法庭,他面對的狀況永遠是「我的對手跟裁判很熟」。花蓮高分院法官林德盛在審理台東縣長吳俊立貪瀆案時,前往吳俊立別墅,與被告私下會面。監察院彈劾林德盛並移送公懲會,公懲會認定,私下與被告見面「嚴重破壞法官形象及司法公信」,將他撤職。法官不可與被告私下會面,理至易明;那法官怎麼可以常態性地、制度性地與檢察官私下會面?

 

從《自由中國》起算,將近六十年了,審檢分立了沒有?由人員資格來看,法官與檢察官通過同一考試,受相同訓練,可互相調動。由組織關係來看,他們在同一地點辦公,開庭時同進同出,機關名稱混同,定期聯誼,彼此固定搭配,形成工作團隊。法官與檢察官的親近,真的不是外遇關係,而是婚姻關係;婚姻關係是受到制度支撐的,並且為社會公認與接受。司法院曾做「九十九年一般民眾對司法認知調查」,結果七成二的民眾都以為檢察官隸屬司法院,只有一成九知道檢察官隸屬行政院(註十)。行政院副院長張善政也因分不清楚審檢的分別而被嘲笑:桃園地檢署決定阿帕契案不起訴,引起民眾不滿,張善政卻說司法體系應該反省(註十一)。

 

1980年的審檢分隸如果不是虛晃一招,完成的也極為有限。許多該分清楚的沒有分,反而「審檢互調」就地合法,堪稱「假分手,真結婚」。六十年來,於審檢分立只做到了各級法院歸司法院管、檢察官在法庭上換個位置坐。就這樣而已,沒了。審檢分立的目的是令國家權力一分為二,互相制衡,以免侵害被告權益;因此,審檢不分的結果,當然就是國家濫權、被告權利受到侵害。欲知詳情,請見下回分曉。

 

 

延伸閱讀:審檢不分六十年(一)

延伸閱讀:審檢不分六十年(二)

 

 

(註一)見司法官學院網站,最後閱覽2015年9月20日。
 
(註二)劉恆妏,〈戰後台灣司法人之研究〉,《思與言》第40卷第1期,頁125-182;立法委員尤美女新聞稿,〈敲破恐龍蛋孵育所:你所不知道的司法官訓練所〉,最後閱覽2015年9月20日。
 
(註三) 劉恆妏,同前註,頁140。
 
(註四) 陳志賢,〈檢署、法院分家 法部:堅決反對 賴浩敏:審檢分立列年度重點 陳守煌:憲法所指法院涵蓋檢察機關〉,《中國時報》,2012年1月12日。
 
(註五)轉引自林孟皇,〈賴浩敏院長應向全體檢察官道歉?〉,最後閱覽2015年9月21日。
 
(註六) 朱慶文、林益民,〈新春團拜 司法院、法務部拆夥〉,《聯合報》,2003年2月7日,九版。
 
(註七)朱慶文,同上註。
 
(註八)陳亦偉,〈中斷3年多 司院法部復談將共辦司法節活動〉,《中央社》,2008年8月4日。
 
(註九)《司法週刊》1423期,2009年1月10日。
 
(註十)轉引自林孟皇,同註5。
 
(註十一)劉人豪,〈副閣揆舉阿帕契案談司法 糗被司法院打臉〉,《蘋果日報》,201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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