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方法院認為劉男難有教化可能,判處死刑並褫奪公權終身。(擷自Google Map)
高雄市一名劉姓男子在2014年間,涉嫌劫財性侵,更持鐵鎚打死退休女教師,歷審認為他難以教化,已5度判處死刑。但最高法院日前以犯嫌是否搶走死者2000元現金因而構成強盜殺人罪,仍有調查未盡之處等理由,再度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
此案發生於2014年12月,起因為44歲男子劉志明因女友與他分手,因而不斷騎機車到前女友住處力求挽回但一再遭拒絕,同年12月他又帶著鐵鎚到女友住處試圖談判,不料再度失敗,暫時到高雄市孔廟旁休息,卻在飲酒後看見在高雄市左營區哈囉市場附近準備開車離去的退休女教師,遂萌生搶車意圖,上前以鐵鎚重擊女教師頭部,致女教師當場昏厥於車內右前座。
由於被害人車輛排檔設有暗鎖,劉男無法順利劫車,過程中見女教師疑似有甦醒跡象,又持鐵鎚重擊被害人頭部高達13次後,搜刮死者皮包中的2000元甚至性侵死者(已判刑10年確定),最後再將被害者反鎖於車內自行離開,最終被害人因頭部頂骨和額頭等14處重創傷口,大量出血死亡。檢警事後調查發現,女教師不只被性侵,身上乳頭也被咬掉。
高雄地方法院一、二審以劉男作案手法泯滅人性,已無再教化可能,依強盜殺人罪判處死刑。案經最高法院三度發回更審,更一審、更二審與更三審仍皆判處劉男死刑,高雄高分院更三審更認為,劉男以鐵鎚敲擊女老師1次後,竟又追加猛擊13下,漠視他人性命,若僅判處無期徒刑,恐違背正義,判處死刑是罪責相當,而鑑定結果認為劉是「高危險群」,再度犯案可能性不低,因而依強盜殺人罪,5度判死,並褫奪公權終身。
但最高法院認為,劉男是否奪走死者皮包內的2000元現金,攸關是否構成強盜殺人罪,此部分調查仍有未盡之處,而強盜殺人罪法定刑期是無期徒刑及死刑,法院指出,劉並非計畫性犯案而是隨機殺人,認為原審判死刑理由不足,因此撤銷發回更審。